據5月4日《山西晚報》報道,太原市日前對全市單位所屬片區以及居民小區的清潔情況定出標準。其中規定,今後凡遇重大節日,臨街單位的大門、樓體須懸挂國旗。對不履行責任或違反規定的將依法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
重大節日不挂國旗該不該罰
正方:可督促公民尊重國旗
河北省石家莊市檢察院葛國彥:國旗法第七條規定,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和春節,各級國家機關和各人民團體應當升挂國旗;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城鎮居民院(樓)以及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有條件的可以升挂國旗。
重大節日統一懸挂國旗,可以宣揚愛國精神,營造團結氛圍,激發愛國熱情,增強國民凝聚力。這也是國旗法倡導重大節日懸挂國旗的旨意所在。
太原市對全市單位所屬片區以及居民小區臨街的大門和樓體懸挂國旗的要求,符合國旗法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的升挂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的精神。對不履行責任和違反規定依法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規定的做法,則可起到督促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的作用。對重大節日不懸挂國旗的行為給予處罰,這符合國旗法精神,並不是形式主義。當然,這種懲戒措施如果能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規定,對民眾就更具說服力,也可避免隨意處罰之嫌。
反方:給予處罰不妥
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檢察院高玉:首先,按照國旗法第七條規定,在重大節日,只有各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必須懸挂國旗,而其他諸如臨街單位、城鎮居民院(樓)等可以根據自身條件選擇是否懸挂國旗,而不是要求必須懸挂國旗,是否懸挂是其權利,政府不應幹涉;其次,雖然國旗法第四條規定,地方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的升挂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可以對國旗的懸挂和使用制定相應的規章和辦法,但應當按照國旗法的規定制定,而不能違反國旗法的規定;第三,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發揚愛國主義精神是懸挂國旗的目的,這種目的只有在公民自願的情況下才能真正得以實現。強制懸挂則有可能緣木求魚,效果反而不好。
在倡導理性愛國的今天,太原市政府的規定顯然欠妥。不過為避免實踐中出現不必要的爭議,立法部門可以根據國旗法制定“懸挂國旗”的具體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