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安徽頻道:
我們是安徽省利辛縣舊城鎮舊城村前潘東組的農民,1994年10月23日將5.23畝土地租給利辛縣繡品廠,租期十年,年每畝包產款300元。十年來該廠未交給村民組一分錢,後經多次討要未果,無奈,村民組聯合于2004年10月29日依法向利辛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該廠廠長施某退還土地和土地包產款。
一審利辛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時,施某向法院提供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地號213010000002)。村民們感到驚訝、納悶,自己的土地沒經過集體同意出讓或買賣,為怎麼就合法地成他人的呢?為此,村民又將縣政府告上法庭,並請求法院依法撤銷縣政府為利辛縣繡品廠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後經法院依法取證、調查才知道施某是以非法手段騙取辦到了利辛縣人民政府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證。2005年6月10日,利辛縣人民法院下達了(2005)利行初字第27號行政判決書:撤銷利辛縣人民政府為利辛縣繡品廠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地號213010000002號。
一審案件結束,本應屬于農民的土地應退還給村民,考慮地上已建房,讓繡品廠搬遷損失很大,村民便同意和施某協商解決此事,可施某不願拿出合理的土地補償款,問題陷入僵局。
2005年8月31日,亳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下達了行政裁定書:撤銷了利辛縣人民法院(2005)利行初字第27號行政判決:駁回了利辛縣舊城鎮舊城村前潘東組村民的訴訟請求。
村民們呼吁:討回自己的合法利益,還法律一個公道。
利辛縣舊城鎮舊城村前潘東組全體村民
二○○七年三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