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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安徽頻道:
我是安徽省利辛縣鞏店鎮馬廟行政村村民邵學廣,男,漢族,66歲。特向貴網反映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委托執行案件執行不力,生效判決書成為一紙空文,致使我兒媳婦韓芳和我女兒邵秀俠合法權益遲遲不能兌現。
案發四年前
索賠難找“東家”
2003年元月21日18時許,韓芳和邵秀俠乘坐機動三輪車,在利辛縣鞏店鎮張郢東地段被一輛噴有“電力工程搶險車”字樣汽車撞傷,電力工程搶險車駕駛員解某沒有對傷者實施搶救,而是駕車逃逸事故現場。後經了解,該車輛實際挂靠單位是安徽太和縣第一運輸公司。
該事故造成韓芳右小腿被截肢,傷殘達六級,住院治療70天,花去醫藥費等各項費用合計16萬多元,造成邵秀俠全身多處皮膚挫裂傷,共住院治療10天,花去醫藥費等共計近8000元。
事故發生後,為討公道,我先是找到家住利辛縣城關鎮的駕駛員解某,解某家境明顯沒有支付該筆款項能力。我認為既然他自己無力承擔,我就應該找他單位,他是在工作其間肇事的。
我找到利辛縣供電公司,該公司稱:駕駛員解某不是我單位職工,其駕駛的車輛也不是我單位車輛,我單位只與解某口頭訂立運輸合同,解某使用什麼運輸工具運輸,我單位不過問,經我公司了解,該肇事車輛產權屬于太和縣第一運輸公司,你們應該去找他們。
我又找到太和縣第一運輸公司,該公司稱:我們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名義車主”,該車幾經轉賣,現既不能支配該車輛行駛和經營,也不能從車輛運營中獲得利益,且我公司對肇事車輛引發的交通事故既無過錯,也沒有因果關係,所以作為原車主我公司不應該對事故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判決 認定賠償對象索定賠償數額
我在索賠走投無路的情況下向律師咨詢,律師告訴我必須走訴訟的路子。2003年3月12日,韓芳和邵秀俠將駕駛員解某、利辛縣供電公司以及太和縣第一運輸公司告上法庭,利辛縣人民法院受理,並與2004年2月24日作出判決。
駕駛員解某沒有到庭應訴,也沒有向法庭提交證據,參加訴訟的法院認為,利辛縣供電公司以及太和縣第一運輸公司到庭應訴。
根據相關證據以及庭審中當事人陳訴,法院查明了事實,最終法院認為:兩原告在此事故中無責任,駕駛員解某在此事故中負全部責任,且是實際肇事車輛所有人,故應承擔兩原告因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鑒于解某經公告傳喚,拒不到庭參加應訴,且本案不屬于舉證倒置的法律規定,所以解某是否是職務行為無法進行核實,但根據利辛縣供電公司的舉證和太和縣第一運輸公司的答辯佐證足以證明肇事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是駕駛員解某,太和縣第一運輸公司是法律意義上的車主。因太和縣第一運輸公司未能在舉證期限內向法庭提供證據,當庭所舉的證據不屬于新證據,又未申請延期舉證,也未闡明是否有客觀原因,且韓芳、邵秀俠以及利辛供電公司均不同意質證,依據有關規定,未經過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所以太和縣第一運輸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後果。故解某作為肇事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應該承擔兩原告的侵權賠償責任,太和縣第一運輸公司作為法律意義上的車主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于無證據證明肇事車輛係利辛供電公司所有和解某係該公司司機,故不予承擔賠償責任。
依照相關法律條文規定,2004年2月24日法院作出判決:被告解某分別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韓芳醫療費、安裝更換假肢等各項費用合計15萬元,賠償邵秀俠醫療費等5784元;被告太和縣第一運輸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太和縣第一運輸公司對此判決不服,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4年9月14日,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文號為(2004)亳民一終字300號民事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委托變推諉 贏了官司卻贏不到錢
判決生效後,因為駕駛員無力賠償,2005年4月5日利辛縣人民法院依據規定,委托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執行,對負連帶責任的太和縣第一運輸公司財產進行執行。我也向太和縣法院交納了300元的案件執行費和1萬元的對太和縣第一運輸公司財產評估費。
其間,太和第一運輸公司認為自己很“冤”,也不斷地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請求重新審理。重新審理程序啟動後,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9日再次作出終審判決:維持(2004)亳民一終字300號民事終審判決。
自從判決生效委托太和人民法院執行開始,為了能討回孩子的救命錢,我幾乎每個星期都要到太和法院追問執行情況,法院執行局法官每次都說“執行有難度”。
我無數次地向安徽省人大、省高級人民法院、亳州市中級法院、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太和縣法院的上級單位)反映,而太和縣人民法院執行局總是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後天。委托執行的案件難道成了推諉、扯皮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