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安徽頻道:
貴網2007年6月4日“在線舉報”欄目刊發《反映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檢察院超期羈押》一文後,我院高度重視,針對劉玲所反映的問題,現將本案有關情況做如下說明:
犯罪嫌疑人晉晉涉嫌貪污一案原由宿州市公安局辦理,2006年11月23日宿州市公安局將該案移交我院,同日我院對犯罪嫌疑人晉晉涉嫌貪污一案立案偵查。2006年12月28日該案偵查終結移送我院公訴科審查起訴。期間公訴部門將案件兩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均在法定期限內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2007年6月20日我院以被告人晉晉涉嫌貪污犯罪向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現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我院在辦理該案過程中始終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偵查和審查起訴工作均在法定期限內完成,未對犯罪嫌疑人晉晉超期羈押。
特此說明
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檢察院
2007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