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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安徽省濉溪縣政府于1982年1O月濉政字(82)132號、1983年1月濉政(83)8號和1991年7月濉政辦字(1991)41號文件所聘用的鄉級農民技術員,因為濉溪縣人民政府挪用我們的編制,不落實相關待遇政策而侵害了我們的合法權益,我們根據《勞動法》、《安徽省勞動合同條例》、國務院、安徽省和濉溪縣有關農民技術員的文件規定,從2005年3月1O日開始連續上訪,2005年3月,縣政協會議把落實農民技術員待遇政策的問題列為建議案,至2006年1月9日,濉溪縣政府以“2005年11月14日縣長辦公會議紀要”給予答復,紀要中濉溪縣政府作出從2006年1月1日起終止聘任的決定,而單方面強行解除被聘二十多年的勞務關係。2006年1月17日,我們向淮北市委、市政府遞交了《關于要求落實農民技術員政策信訪事項的復查請求》。2006年3月30日,我們收到了淮北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受理告知單,2006年8月15日,淮北市信訪局突然違反信訪程序,以“按照由濉溪縣農委作出處理意見,由濉溪縣政府辦理復查,由淮北市政府辦理復核的信訪程序”,提出重新啟動信訪程序,把用人單位濉溪縣政府人為降級為濉溪縣農委。我們是濉溪縣政府所聘,只有濉溪縣政府是用人單位,也只有濉溪縣政府才有權對此項信訪事項作出處理意見,而不是濉溪縣農委。因此,我們認為2007年2月28日淮北市政府作出的《關于趙先鋒等人要求落實農民技術員待遇問題的復核意見》在維護了濉溪縣政府錯誤處理意見、違反《勞動法》、《安徽省勞動合同條件》以及國務院、安徽省等文件規定的同時違反了《信訪條例》規定的程序,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2007年2月12日,我們向濉溪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07年2月25日濉溪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所謂“主體不適合”不予受理。
2007年3月l2日,我們向濉溪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縣法院進行了立案審查,時至2007年3月20日後,灘溪縣人民法院沒有依法向我們送達受理或不受理的通知或裁定,之後我們多次向縣法院索要通知或裁定未果。
我們認為,濉溪縣人民法院沒有依法辦案,違反了相關程序法的規定。針對濉溪縣人民法院的違法行為,我們數次向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監督申請,但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拒不糾正縣法院的違法行為。
2007年5月14日我們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了情況反映,2007年7月1O日再次投訴于淮北市人大,淮北市人大指定由濉溪縣人大負責督促縣政府落實農民技術員相關待遇政策,但至今未果,我們的合法權益無法維護,形成告狀難的局面。我們在此呼吁有關部門重視此事,給我們一個合理的安排。
濉溪縣全體農民技術員
2007年8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