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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安徽頻道:
貴網9月6日刊登的“阜陽太和:村幹部私闖民宅強拆民屋”一事,大新鎮黨委、政府獲悉後高度重視,立即組織人員開展調查。現把情況說明如下:
李某某,男,1943年出生,漢族,渦陽縣楚店供銷合作社職工,現住大新鎮李各村委會樓莊。1984年11月14日,李某某代表楚店供銷社和李各村民委員會及李各村委會樓莊村民組簽訂土地轉讓及房屋變賣合同一份,合同約定,李各村委會樓莊村民組位于樓東後坑北斜公路以北的0.911畝土地轉讓給楚店供銷社使用,該地面上草房11間賣給楚店供銷社,價格1600元。雙方約定,該土地的所有權仍歸李各村委會樓莊村民組,使用權永遠歸楚店供銷社,直至楚店供銷社在此停業為止。合同簽訂後,楚店供銷社付給李各村委會樓莊村民組1600元,並在此經營化肥至1987年,後由李某某經營小百貨,一直佔用至今。
2003年12月16日,李各村委會樓莊村民組要求李某某退回土地和清除該地面上的附屬物,李各村民委員會出面處理此事,並制作調解書,李某某自願退出土地交樓莊村民組管理。李某某在該調解書上簽名捺印,但此後李某某未按調解書執行,仍不願退還土地。
後李各村民委員會起訴到太和縣人民法院,法院認為,李各村民委員會及李各村委會樓莊村民組與楚店供銷社簽訂的土地轉讓及房屋變賣合同,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屬無效合同。2005年7月22日,作出如下判決(〔2005〕太法字—初字第454號):
一、李某某將佔用的0.911畝土地及現有附屬物房屋四間返還給李各村委會樓莊村民組,該土地上的樹木等其他附屬物由李某某自行清除;二、李各村委會樓莊村民組返還楚店供銷社購房款300元。
但李某某不服原判,上訴至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年12月28日,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05〕阜民一終字第628號)。
判決書生效後,李各村委會于2006年3月27日向太和縣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受理後于2006年3月31日立案,並發出執行通知書,多次找其談話讓其自動履行,而李某某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書。太和縣法院于2006年8月30日向其發出執行公告,責令李某某于2006年9月10前遷出佔用的0.911畝土地及地面所有附屬物,房屋、樹木等由其自行清除。逾期不履行,法院將依法強制執行。
公告發出後,李某某仍置若罔聞,視法律為兒戲,拒不履行判決義務。在此情況下,太和縣法院執行局于2007年8月29日,通告大新鎮黨委、政府後,帶領8名執法人員,依法嚴格按照判決書初定義務強制執行。
李某某家人撥打110報警,大新鎮派出所接警後,現場驗看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後撤回。
李各村支部書記高某某,代表李各村民委員會作為李某某矛盾衝突的一方,受到李某某及其家屬的仇視,在法院執行過程中,李某某家屬及其女兒對其百般辱罵,他自始至終以大局為重,做到罵不還口,使此次法院執法得以順利進行。
中共大新鎮委員會
大新鎮人民政府
2007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