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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李玉蘭,于1999年9月15日將皖K00070號鄭州產臥鋪大客車送至阜陽市汽車工業有限責任公司(原阜陽大修廠,現更名為:安徽開樂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發動機的修理。1999年11月14日該車在行駛中發現故障再次進行修理,同年12月20日淩晨汽車在合寧高速公路上行駛時,出現汽車發動機搗缸,後將車拖至合肥玉柴服務站,已嚴重影響了正常營運。在無奈的情況下更換了新的玉柴發動機(價格為36000元)。由此引發了維修質量爭議,在多次維權無果的情況下,我于2000年4月1日一紙訴狀訴至潁東區法院,要求汽車公司賠償更換發動機費用及維修費用。
汽車公司為了推卸責任,向潁東區法院申請對發動機的損壞原因進行檢驗。在法官莊某的召集下,由原、被告參加,將發動機送到安徽省汽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辦理完相關手續後,按規定要交納檢驗費,汽車公司辦理此事的負責人以沒帶錢為由要求10天後交納檢驗費。事隔一周左右,莊法官突然告知,汽車公司不願意檢驗了。原告多次向莊追討發動機,莊總是推三阻四,再沒談過發動機的事情。事過一個月左右,在沒有通知原告的情況下,莊法官與被告方擅自讓廣西玉柴機器股份有限公司銷售總公司安徽辦事處無檢驗資質的人員對發動機打開檢驗,並做出無法律效力的鑒定書。潁東區法院判決原告敗訴。原告上訴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3日以阜民一終字第72號作出判決:
一、撤銷阜陽市潁東區人民法院(2000)東民初字第529號民事判決;
二、阜陽市汽車工業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賠償李玉蘭損失5649.50元。
三、阜陽市汽車工業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對李玉蘭損毀的發動機進行維修至能夠正常使用。
終審判決生效至今已有6年多了,原告李玉蘭多次奔波于潁東區法院和中級法院途中,風雨無阻,如同上班。並于2001年8月8日申請潁東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至今不但沒有結果,反而被損毀的發動機也不知去向?據潁東區法院說:“發動機被省汽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賣掉了,已滅失不存在,判決無法執行”。
原本一起並不復雜的請求賠償案,經一波三折,雖獲得了公正的判決,卻如同一張空文,6年維權路,執行何其難,不知何時才能找回屬于自己的一份公道!
李玉蘭
200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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