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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受害人痛失丈夫又遭法警毆打
www.ah.xinhuanet.com   2008-05-08 來源:本網

    新華網安徽頻道:

    姚國年,出生于1972年,家住桐城市孔城鎮桐梓村,農民。2006年8月16日,在新渡鎮工業園興辦企業施工場地現場,因工傷亡。事後人身損害賠償一案,在桐城市法院拖延了長達三年時間的"馬拉松"訴訟。經桐城市人民法院一審再審,于2008年4月25日作出了同一錯誤判決。判定:諸被告賠付受害人總金額332953.05元,其中承包商高禮得賠償3萬,其余30萬由車主范德銀一人承擔,而開發商余聲明不負法律責任。對此,我們認為:

    1、無論是在認定事實上,還是在適用法律上,桐城市人民法院都明顯存在嚴重錯誤,導致執行難。

    業主余聲明(土地開發商)未經市政府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將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的高禮得,違背了國家的法律、法規。在施工過程中出現重大死亡事故。一審民庭庭長胡立平認為:余聲明開發企業平整土地是"簡單勞動",因此,他不負法律責任。法院把作為整個建築工程一部分的平整土地人為地劃分出來,導致主要被告車主范德銀不服,認為桐城市法院的判決不公而不願履行賠付義務。後來,桐城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按理說市法院再審應該知錯即改,可他們將錯就錯,以維護法院的形象,卻無視法律的權威。

    2、桐城市法院經民庭一審再審,加上刑庭開審,至今仍不清楚被告司機胡榮奎的地址,更不知道車主范德銀的確切住址。原告到市法院詢問緣由,市法院副院長韋立還振振有詞:被告的地址應由原告提供,"你們連被告的情況都不清楚,那還告誰?"可我們與被告素不相識,從未謀面,我們憑什麼應該知道被告的詳細情況呢?那要法院幹什麼?

    3、受害人王愛民,在痛失丈夫的情況下,懷著極其悲痛的心情,于2007年7月6日母子二人(孩子9歲)到法院詢問有關一審的執行情況,卻遭到法警隊長徐國接二連三地毆打。還是法院執行庭的好心人吳問銀帶她到市中醫院、市人民醫院救治。如果沒有法院領導的支持、指使,我想法警是絕對沒有膽子這樣胡作非為的。

    桐城市人民法院將本來一件很簡單的民事賠償案人為地弄得復雜起來,視法律為兒戲,故意為開發商余聲明開脫罪責,讓他不承擔責任,致使受害人的權益受到侵害,受害人目前不僅得不到法律保護,還受到執法部門的毆打,天理何在?

    我們請求媒體對法院的錯誤判決予以監督,以維護老百姓的合法權益,真正體現依法治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申報人:王愛民

                                            2008年5月8日 

    

(責編: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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