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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天從合肥市勞動保障局獲悉,為解決該市未參加城鎮職工養老險的城鎮集體企退人員年老後生活保障問題,該市日前出臺相關通知,就其補繳養老險限額、待遇標準及享受范圍等進行了詳細規定,新政自發文起施行,今年12月31日停止執行。
補保范圍及補繳標準確定
未參加城鎮職工養老險的退休人員,係指已經破產倒閉或名存實亡、停產多年,沒有繳費能力且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原“三權在縣”城鎮老集體企業和城鎮新辦合格集體企業中,符合國家政策規定招(錄)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滿60周歲,女工人50周歲,女幹部55周歲)且符合退休條件的固定職工。符合以上條件且正在領取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費的人員,才可按規定補保。
符合補繳費人員採取一次性補繳費方式。年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繳費標準為3萬元。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繳費額予以逐歲遞減,每增一周歲遞減1000元(不滿1周歲部分不予遞減),但最低繳費不得少于1萬元。
首次養老金待遇每月540元
根據規定,補繳費後為補保人員按規定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額度為8600元(補繳費額每遞減1000元,個人賬戶規模相應遞減300元)。
補保人員首次養老金待遇採取一次性核定原則,標準為540元/月。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每月從個人賬戶中劃撥1/120。補保人員參保後,補參保當年不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今後與企業退休人員一樣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補保人員死亡後,如其個人賬戶仍有結余,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其遺屬按規定享受喪葬費和一次性困難補助費,但不享受供養直係親屬撫恤金。補保人員在按規定繳納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費後,納入社區管理。
辦理手續次月發放養老金
符合補保條件的人員,職工本人應向所在縣、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各縣、區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復核。復核確認的,集中辦理參保補繳費和養老金發放手續。各縣補保人員,由各縣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復核,統一到各縣社保徵繳中心辦理補繳費手續,按規定辦理養老金發放手續。市本級補保人員,由各區社保經辦機構統一到市社保徵繳中心辦理補繳費手續。個人繳費後,由各區社保經辦機構到市企業養老險管理中心辦理養老金發放手續。
從繳清養老保險費並辦理發放手續的次月起,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補保後,原按相關文件規定享受的生活費、補助費等待遇,不再享受。補保採取自願原則,如果不願補保的,仍按原規定處理,即繼續享受未參保集體企退人員基本生活費。(吳勇、陳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