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安徽頻道:
悉聞貴單位係為人民喉舌單位,特借貴地反映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我女晉晉的案件中存有嚴重超期羈押行為,以提請社會各界監督。
我女晉晉原係宿州市公證處一現金會計,因其經手帳目被認為短款34萬余元而被宿州公證處報案。2006年7月26日,宿州市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資金罪將晉晉拘留(其間8月8日至10月20日取保候審);2006年10月20日,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職務侵佔為由將其批捕;2006年11月23日,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貪污為由將其逮捕,並自行偵辦。
我女晉晉堅持認為從沒有挪用和貪佔國家的任何一文錢,作為母親的我對女兒更為信任。雖司法機關已經立案調查,我和女兒堅信“清者自清,濁者自濁”,也堅信法律不久將還我女兒清白!但是,此案在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檢察院自此停滯,我女兒也長期陷入囹圄。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一十條之規定,對晉晉的偵察羈押期間應該是2個月,而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檢察院自2006年11月23日將其羈押,截止目前已近6個月,加之公安機關此前的羈押,晉晉被限制人身自由近8個月!
期間,我多次向承辦人員提出超期羈押的異議,但終無效果。2006年4月28日,在會見晉晉後,晉晉的辯護律師分別以口頭和書面形式再次向承辦人員提出:依據法律規定,此種情形應當立即釋放晉晉或變更強制措施。但該院以未超期羈押為由口頭拒絕。
作為當事人母親,我認為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檢察院的行為業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的通知》等強制規定,對我女兒晉晉的人身權利造成重大損害,同時對司法機關的公信力產生負面影響。在委托律師向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宿州市人民檢察院反映的同時,提請貴部門發揮輿論的作用,及時糾正該單位的不當行為。
一個普通的母親:劉玲
2007年6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