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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檢察院為加強對職務犯罪案件的查處,推出了八項工作機制,其中包括要求省內各級檢察機關提高偵辦案件的大要案比例,並實行“後進單位問責制”,對于“連續處于全省查辦職務犯罪數量末位的省轄市檢察院,責令該院反貪、反瀆局長限期改進,否則調整崗位”。
消息一出,媒體輿論幾乎一邊倒,各種質疑之聲此起彼伏。質疑主要有三:第一,反貪局不是工廠,檢察官也不是工人,不能實行“計件反腐”,在尚無確鑿證據證實腐敗犯罪存在時便定下查處數量,有違客觀規律;第二,一些反貪局長可能會為了保住“烏紗帽”而片面追求辦案數量,從而導致錯案、冤案產生;第三,對大要案比例的追求可能導致某些反貪局把貪官“養肥了再抓”,人為地把小貪養成大貪,造成“養豬執法”。
筆者認為,上述質疑觀點雖都有其合理之處,但在實踐中並不足取。
先看“計件反腐”論。首先,河南省檢察院並沒有給各市縣檢察院規定具體的辦案指標,不存在先定數量後查案的問題,一些批判之詞實屬無的放矢。其次,在各市橫向評比的基礎上對後進者問責,這種做法是有合理性的。一省之內的反腐環境一般不會有太大差別,橫向比較有其可行之處,不能一概否定。
來看“錯案、冤案”論。追求辦案數量未必就會導致辦案質量的下降,更不一定會誘發錯案、冤案。據筆者估算,河南省各級檢察院平均每年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尚不足二十起,仍有一定的上升空間。更值得注意的是,被採訪的反貪檢察官們大都對這一規定的出臺感到振奮,他們認為八項措施“給我們硬起手腕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提供了條件,我們就可以不受幹擾地大幹一場了”。從這些言語中我們可以看出,現階段反腐工作的主要問題不是無案可查,而是有案可查卻往往無力去查。在這種形勢下,盡管辦案數量評比確實可能帶來不可預知的風險,但至少在目前還不會將反貪檢察官們逼到需要以制造錯案來“湊數”的地步。
再看“養豬執法”論。現行職務犯罪“大要案”的標準實際上很低,導致有些省市檢察機關辦理的職務犯罪大要案比例能達到90%以上。因此,強調加大辦理大要案力度並不會鼓勵檢察機關“先養後殺”。在現行體制下,各級檢察機關負責人的任期通常只有三到五年,出于對現實政績的考量,“養豬執法”的情形絕不會廣泛出現。另外,檢察機關在開展反腐鬥爭時還受到紀檢監察部門的制約,兩條辦案渠道的並存進一步減少了“養豬執法”的可能性。
破論易而立論難,批判總比建議多,這是歷來不變的規律。但要解決實際問題,我們需要的更多的是立論而非破論,是建構而非解構。縱觀質疑者所提出的解決方案,多是一些套話空話,少有現實的可操作性。酣暢淋漓的文字批判或許能夠贏得擁躉與追捧,卻很難對解決實際問題有所裨益。建設法治不是一日之功,我們只能一步一個腳印地解決中國的法治問題。我們需要的是現實的有效的可行的解決問題的方法,哪怕這個方法本身還不盡如人意。
沒有任何一種制度是完美的,制度的正當性和合理性並不在于它的完美無瑕,而在于其利大于弊。從這個角度看,“後進單位問責制”無疑是值得肯定的,我們對它的成效應當抱有一份積極的期待。(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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