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監察是國家行政係統內部由專門監察機關實施的,對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以及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廉政、勤政和執法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的一種職能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以下簡稱《行政監察法》)第2條規定:“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照本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行監督。”
行政監察有如下特徵:
(1)行政監察是一種行政機關的自身監督職能,其監察行為是一種內部行政行為。
(2)行政監察是由屬于行政係統的專門監察機關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是隸屬于國務院的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有監察廳(局);市、市轄區、縣設有監察局。
(3)行政監察是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監察的內容包括:①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中的廉政狀況;②上述人員的勤政狀況;③上述人員依法行政的狀況。
(責任編輯 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