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4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公 告 第62號
《北京市志願服務促進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9月1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2月5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9月14日
第一條 為了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增強公民的志願服務意識,規范志願服務活動,保障志願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以組織形式實施的志願服務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志願服務活動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是指自願、無償地服務他人和社會的公益性活動。
本條例所稱志願者是指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利用自己的時間、技能等資源,自願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
本條例所稱志願者組織是指市和區、縣志願者協會及各類專業性志願者協會等依法成立、專門從事志願服務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四條 志願者組織依據章程組織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可以組織本單位、本係統、本社區的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五條 個人可以在志願者組織登記注冊,成為注冊志願者。
社會組織符合志願者組織章程的,可以申請加入,成為志願者組織的團體會員。
第六條 本市建立志願服務工作協調機制。
北京志願者協會負責指導本市志願者工作的開展。
第七條 志願服務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無償、誠信、合法的原則。
第八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志願者的勞動;志願者的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事業的發展,提倡在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領域和大型社會活動中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提倡為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業人員和其他有困難需要幫助的社會群體和個人提供志願服務。
第十條 志願者組織可以向社會招募志願者;志願者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向社會招募志願者的,應當委托志願者組織進行。招募境外志願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志願者組織招募志願者時,應當公布與志願服務項目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並明確告知在志願服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十一條 提倡對志願服務有需求的組織或者個人通過志願者組織獲得志願服務。
第十二條 志願者組織應當加強相互之間的聯係和協調,發布有關志願服務的信息,組織開展培訓、咨詢、宣傳、交流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