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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文化事業單位”到“公共文化服務體係”

時間:2013年08月21日來源:《光明日報》作者:張曉明

  中國的公共文化服務體係建設是一場發展與改革交織的深刻實踐,既反映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共文化領域的一般規律,又表現出中國作為轉型國家的特殊規律。 

  我國公共文化服務體係建設,是一場發展與改革交織的深刻實踐,是一次歷史性的轉折。回顧60多年的歷史,中國的現代化建設經過了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兩個歷史時期,公共文化服務體係也經歷了從原則的確立,到制度化形式探索的艱難實踐過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憲法就已經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憲法還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于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這説明,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建設的最初藍圖中,對公民文化權利就有明確的認可,這是對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職能的原則確立。

  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在新中國成立後不長的時間,經過短暫而劇烈的“社會主義改造”運動,到上世紀50年代末60年代初,計劃經濟體制在各方面基本成型。1963年,在國家編制委員會代國務院草擬的《關于編制管理的暫行辦法》中,首次提出以“行政、事業、企業”三種編制劃分單位性質,規定“凡是為國家創造或者改善生産條件,促進社會福利,滿足人民文化、教育、衛生等需要,其經費由國家事業費內開支的單位均為事業編制”。這也就是説,由于實行計劃經濟體制,我國公民文化權利的實現形式與市場經濟國家有了根本性區別,全部文化機構都成為公共服務部門“事業化”體制的一部分,納入了國家行政管理體制。

  然而,正如我們現在已經認識到的,現代化導致的經濟和技術的進步,致使絕大多數文化産品都可以成為個人排他性的生産和消費對象,文化部門涉及的産品和服務大部分不具有公益性。因此,我國文化部門的普遍事業化(即公共化)事實上也很快就淪為形式。上世紀60年代中期開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得文化機構基本癱瘓。“文革”結束後,以1978年財政部批準《人民日報》等新聞單位實行“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為標志,進入了持續近20年的所謂“雙軌制”時期。在這個時期中,“事業體制”性質與實際運行日益脫節,直到2003年,全國文化體制改革試點開始,文化事業與文化産業“分類改革”的思路成型,文化事業單位改革作為文化體制改革試點的中心環節全面展開,文化産業從原有事業體制中剝離,獲得了蓬勃發展,公共文化服務體係開始顯示出其本來面目。

  我們完全可以認為,中國的公共文化服務體係是在改革開放過程中,在不斷深化的市場化進程中,逐步發展成型的;是在文化部門徹底“撥亂反正”,回歸世界文明主流,恢復大部分文化産品和服務的商品屬性後,才被真正認識到的。從發展邏輯來看,中國的公共文化服務體係的建設規律,是符合現代化和市場經濟發展一般規律的。

  中國的公共文化服務體係建設是一場發展與改革交織的深刻實踐,既反映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共文化領域的一般規律,又表現出中國作為轉型國家的特殊規律。歷史的梳理,使我們認識到正在發生的這場公共文化服務事業歷史轉型的深刻性。(作者係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


(編輯: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