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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新規或致唱片公司版權收入大縮水

時間:2012年04月06日來源:《第一財經日報》作者:金慧瑜 夏清逸

  近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下稱“草案”)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可使用音樂作品”的新增條例,在唱片業中引起不小波動。不少唱片公司、原創音樂人等業界人士表示,該規定或讓唱片公司的版權收入大大減少,削弱音樂産業鏈上遊的原創能動性。

  “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草案中第46條替代了原法中關于“未經著作人許可”不得隨意使用作品的條款,配合以第48條中使用方需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的規定。這意味著包括創作者、歌手、音樂制作公司或版權公司在內的所有權利人將喪失對音樂作品被他人翻唱、翻錄的許可權和定價權。

  “著作權人只能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去和渠道商分成。”從事數字娛樂産業研究的文睿研究首席咨詢師高東旭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大唱片公司的版權收入將會大大減少,而佔據其大頭的數字音樂在網絡渠道部分至少減少兩成收入。

  雷曼唱片運營總監肖玄向記者透露,對于華納、環球、索尼、滾石、EMI百代等華語大唱片公司來説,經營音樂版權的收入佔到了總收入的七成以上,一旦該草案正式出臺,其原先擁有的大量版權將變成“吃老本”的來源。

  而業內人士反映,在該草案出臺以前,作為音樂産業鏈上遊的唱片公司的版權就沒有受到尊重。NOVA娛樂主理人、華納音樂/環球音樂中國區前市場總監相徵告訴記者,2007年到2009年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在全國各地收取了1.2億的卡拉OK版權費,但作為版權方的唱片公司至今都沒有得到該筆費用明確的分配方案。

  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傳統的唱片時代已轉向數字音樂時代,但盈利和分配模式還未成型,相關法律法規還未健全。音樂制作人小柯撰文稱,音樂制作公司或社會版權代理公司的全部核心內容就是“版權”,該條例等于拿走了音樂制作公司或社會版權代理公司的核心資源,最終形成行業“法律性”的壟斷。


(編輯:曉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