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引影視公司叫苦:循環付酬致成本增加
每播出一次就要向編劇、導演、演員、詞曲作者等支付一次報酬?這等“好事”喜煞了創作方,卻“苦逼”了制作方。眼下,國家版權局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了《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的第二稿,在這次的新版本中,把之前在音樂人中引起強烈反對意見的“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便可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部分刪除,讓音樂人們拍手稱快。卻因為關于影視創作的模糊表述,引起了影視人叫苦不迭。明星出品人、首都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業協會常務副會長、慈文傳媒董事長馬中駿率先“開炮”,放言此舉若出臺將會導致本已經競爭白熱化的影視業更趨惡化,甚至導致“無利可圖”造成産業萎縮。
循環付酬可能導致成本無限增加
7月6日,國家版權局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了《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刪除了爭議最大的“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便可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的第46條,並對涉及集體管理組織和網絡侵權的第48條、第60條、第69條也做出了相應修改。同時,國家版權局就修改草案第二稿公開徵求意見。讓人意外的是,修改草案第二稿再度引發質疑,這次不是音樂人,而是多家影視公司叫苦不迭。
馬中駿表示,《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徵求稿中,第16條第3款和第33條第3款有如下表述,“編劇、作詞、作曲等作者有權就制片者使用或者授權他人使用該視聽作品獲得合理報酬,合同另有約定除外”,“表演者有權就制片者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該視聽作品獲得合理報酬,合同另有約定除外”。馬中駿説:“按照目前的行業做法,電視劇播出時只需要向原著、編劇、詞曲作者、演員等一次性支付報酬即可。但按照正在醞釀的新法表述,當制片方授權電視臺、新媒體等平臺使用或者播放某劇時,這些人可以再次(甚至多次)要求制片方支付報酬。如果反復重播,意味著制作成本將無限制地增加,使得目前本已競爭白熱化的影視市場雪上加霜,甚至連回收成本都很難達到。 ”馬中駿由此擔憂,當投資者無法取得收益,將很難考慮把資金再次投入影視業,“影視業的資金將會越來越少,大制作將成為奢望,更不要説與好萊塢抗衡。”
慈文華誼欲聯合“申訴”懇請修改
據了解,由于影視制作對人才和創作的依賴性較強,人工成本,即所謂片酬、稿酬往往佔據整個投資成本的重要部分。一些所謂“巨制”,光是人工成本就會佔據整個投資的一半以上,有的劇目甚至達到七成。而時下熱播劇至少都會有三輪的播出:地面頻道、衛星頻道首輪、衛星頻道二輪,像《西遊記》、《還珠格格》這種熒屏“常青樹”,幾乎每年都會重播一到兩次。如果按照《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的界定,存在二次或者多次付酬的話,那麼影視公司的確有可能承擔高昂的費用。馬中駿表示,目前這個新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已經在業內引起了強烈反響,最近各家影視公司為此焦慮,因為一旦形成正式的法律文本出臺,將意味著對行業産生巨大的影響,而法律畢竟不是可以隨意更改的。因此,包括慈文傳媒、華誼兄弟等多家影視公司計劃聯合向國家版權局“申訴”,懇請對其中不合理的部分予以刪除或修改。
專家稱“二次付酬”不適宜當前國情
據了解,《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的意見徵集截止日期為今年7月31日,按照國家版權局的説法,如果沒有異議,將提請全國人大討論通過。為此,記者採訪了長期從事版權法律工作的知名專家、律師金曉鵬。金律師表示,《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徵求稿中的這些表述確實有模糊的地方。到目前為止,國際上很少有國家把“二次付酬”明確寫進法律規定,“若是明確形成法律予以公布,對影視業的影響將存在較大的負面作用。 ”有業內人士告訴記者,目前在歐美一些國家和地區,影視制作業在尊重著作權方面更加符合行業的市場規律。其中“二次付酬”雖然並沒有寫進法律,但已經成為業內認定的通行規則。他們的通常做法是,在一部作品尚未播出、上映前,制作方支付給著作權方約定酬勞的10%-15%,若被電視臺或者發行公司購買,則再付出一定的比例,加上前期付的,一般不會超過約定酬勞的50%,直到播出或者上映時,拿到了收視率或者票房的數據,才會根據“成績”支付剩余部分。如果“成績”優異,還會按照事先約定予以獎勵,反之則扣除。這麼做就把編劇、導演、演員、詞曲作者等著作權方的利益和制作方的利益“捆綁”在一起,形成共同的利益體。但業內人士也強調,這樣的方式暫時還不適應國內採用。整個國內影視産業尚處于初級階段,在産業發展和運營模式上還有待完善,整個市場還不成熟。倘若照搬照抄,恐怕少有編劇、導演、演員、詞曲作者會接受,尤其是具有市場號召力的大牌們更是不可能屈從這樣的“遊戲規則”。
(編輯:曉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