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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術作品委托創作訂立合同很重要

時間:2011年05月27日來源:中國藝術報作者:雲菲

  相比一般的作品而言,委托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和行使更為復雜,也更易引起糾紛。與其他類型的作品一樣,美術作品既可以通過作者的原始創作而産生,也可以通過委托他人創作而産生。近日,記者就美術作品委托創作中的相關法律問題採訪了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岳屾山律師。

  記者:委托作品是怎樣産生的?其著作權歸屬與使用范圍應該如何界定?

  岳屾山:委托作品的産生是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委托合同。我國法律對于這類作品著作權歸屬的規定,首先要看委托合同如何約定,即雙方可以自行約定著作權歸哪一方所有。但在實踐中,出現了大量未明確約定甚至沒有訂立合同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出于對作者權利的保護,我國法律規定委托作品著作權由受托方即作者享有。

  在委托作品著作權屬于受托人的情形下,委托人則有權在約定的使用范圍內使用該委托作品;雙方未約定使用作品范圍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創作的特定目的范圍內免費使用該委托作品。如某一單位為公益宣傳,需要委托一位畫家創作一幅宣傳畫,但是雙方未簽訂委托合同,則該委托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于畫家享有,委托方僅能為其公益宣傳的目的而使用這幅宣傳畫,而不能對該委托作品進行擅自修改、加工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記者:那麼具體到美術作品而言,委托創作中容易出現的權利界定的難點有哪些?

  岳屾山:對于美術作品,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給出了如下定義:“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刻、建築等以線條、色彩或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與文字等其他類型的作品相比,美術作品具有其特殊性,這是由美術作品創作的特殊性決定的。美術作品的創作具有一次性、不可回復性,作者的靈感、個性于彼時彼地通過作者的創作一次性地凝結于其畫稿或陶胚、泥胚之上,由此完成美術作品的創作並形成美術作品的原始載體,也就是美術作品原件。因其承載著作品全部的視覺信息而産生了絕對意義上的特定性,所以美術作品原件不能為任何復制品所替代,在交易市場上,美術作品原件與復制件的價格之間也存在著巨大差異。于是,美術作品原件在著作權法領域具有特殊意義,由此産生了美術作品著作權與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之間的特殊關係問題。

  通常情況下,作者既是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又是美術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但是,在美術作品委托創作的情形下,美術作品著作權人往往與美術作品原件所有人分離。基于委托合同的性質,委托創作的成果——美術作品原件歸委托人所有,依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美術作品的著作權歸作者享有,則此時美術作品的著作權與美術作品原件的所有權就發生了分離。因此,作者就美術作品原件所享有的權益或者美術作品著作權對于美術作品原件物權的限制就成了不可回避的問題。

  記者:美術作品創作完成並交給委托人後,著作權人怎樣才能實現自己展覽、出版等權利?

  岳屾山:依據目前我國《著作權法》的理論與實踐,在美術作品著作權與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的關係問題上,立法和實踐對美術作品原件所有人利益的保護較多,如作者的修改權不得對抗物權説;再如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八條規定:“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這説明即使作者想要展覽美術作品原件,也應取得美術作品原件所有人的許可;又如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關于作品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權(除署名權外)的規定,以及該條例第十七條關于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作者生前未發表作品的發表權的規定。至于作者就作品原件所享有的權益或者著作權對于物權的限制,立法和實踐中則保護較少,這點可對比法國等歐洲國家所規定的“追續權”來看。因此,為更好保護作者的利益,在進行美術作品委托創作時,一定要簽訂委托創作合同,將委托方與受托方的權利、義務約定得詳細具體些。


(編輯:白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