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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再創作後形成的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權?

時間:2012年03月02日來源:中國藝術報作者:翟曉鍵

  四川讀者龐文成:我是一名民間文學愛好者,幾年前我編輯整理了一部民間故事集,裏面的文章都是我根據民間口頭流傳的故事底子重新編寫的。後來有一家出版社出版了一套民間文學叢書,裏面收入了若幹篇我這部民間故事集中的文章,這些文章有的直接取自我改編的民間文學作品,有的則是把我根據民間傳説再創作形成的文學作品進行了一些改動,請問我是否享有我重新編寫的民間故事的著作權?

  律師答疑: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指沒有明確特定的作者,而是由某社會群體(民族、區域、國家)創作的,世代相傳,長期演變,反映某社會群體文學藝術特性,並構成其傳統文化遺産的文學藝術作品。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包括流傳于民間的歌謠、音樂、戲劇、舞蹈、建築、立體藝術、裝飾藝術等形式,你所説的民間故事也是其中一種。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一定國家、地區和民族所共同享有的精神財富。

  利用民間文學作品再創作出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因此,如果利用相同的文學作品進行再創作,也需要注意尊重他人已有的再創作品的著作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使用他人利用民間文學作品再創作品的行為仍然構成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到目前為止,有關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規尚未制定。在我國法院的司法實踐中,法官在審理涉及民間藝術作品著作權糾紛的案件時,一般適用民法有關原則及著作權法中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原則來作出裁判。

  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必須具備獨創性,它必須是創造性的而非機械性的智力成果,但卻不要求是首創的,也不強調獨創性程度的高低。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對已有作品的照搬照抄,而是由作者運用自己的構思、技巧,根據自己的理解進行加工、整理,在表現形式上區別于已有的作品,就可以認為這部作品具有獨創性。因此,利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由作者構思進行再創作所産生的作品是新的作品,係屬于再創者個人的作品。它具有著作權法保護作品應當具備的條件,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正確區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與利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再創作的作品,是處理此類糾紛的關鍵。區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與再創作品大致要注意以下幾點:

  (1)權利主體不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主體具有不特定性。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經過世代相傳,長期完善,滲入了無數創作者的思想、智慧,具有某個民族或地域的藝術特性,故其權利主體不是特定的;再創作品的權利主體則是特定的。再創作品是再創者根據其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理解,採用自己獨特的藝術表現手法和風格創作出新的作品,充分體現出作者的個性特徵。

  (2)穩定性不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産生必須經過一個較長的創作期,經過一代代人不斷地發展完善才能形成,且始終處于不斷變化發展的狀態。再創作品由于其創作主體的特定性,更具有較為穩定的個性特徵。

  (3)産生方式不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産生于民間,經過幾百年甚至幾千年的發展和流傳,其間又不斷注入新的內容。再創作品則是作者在利用已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基礎上産生的,它的産生必須依托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4)獨創性要求不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在繼承前人作品基礎上加以發展和完善的,雖然也有創新,但這種創新不能被認為是獨創性,且作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有時是排斥某種創新的,因其可能會降低民族特色。再創作品由于其主體的特定性,要求其必須具備獨創性,否則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翟曉鍵 天津才高律師事務所律師) 


(編輯:曉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