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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紹玉:戲曲版權保護要合理界定傳統資源共享和藝術創新之間的關係

時間:2013年04月22日來源:《中國藝術報》作者:

  作為國家一級作曲,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戲曲音樂家,朱紹玉的作品包括大型京劇交響劇詩《梅蘭芳》、京劇連臺本戲《宰相劉羅鍋》、京劇藏戲《文成公主》、大型新編京劇《赤壁》《圖蘭朵》《袁崇煥》《下魯城》《黨的女兒》《夏王悲歌》《大地銘記》等,在他創作的百余部作品中,多部作品分別榮獲“文華作曲”獎、“五個一工程”獎、“國家舞臺藝術精品工程”獎等國家級大獎,被譽為走在京劇前沿的金牌作曲家。

  朱紹玉談到戲劇侵權時説,戲班有一句老話:“這是偷我的。”比如我創作新的曲譜唱腔,是過去沒有的,別人把我的用了,那就是“偷我的”。所謂偷了誰的,現在講就是侵權。過去戲曲界的版權保護意識非常差,有一種看法是認為,有人用了我的作品那是看得起我,並不覺得是侵了自己的權。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進步,大量的戲曲院團在市場中不斷摸爬滾打,行業內對著作權的保護也日漸重視。朱紹玉認為,戲曲創作凝結了作者的心血與多年的積淀,即使現在有“衰落”的趨勢,也不能因此而放棄了對著作權的保護,相反,對此應該更加重視。只有這樣,才會有更多膾炙人口的劇目出現,戲曲才能夠重新煥發生機。

  朱紹玉介紹到,與其他藝術門類一樣,戲曲也有著許多獨有的特點,而這些特點也往往成為其著作權保護的難點。

  戲曲版權保護的難點一:

  舊裏有新,新裏有舊

  舊裏有新,新裏有舊,也就是梅蘭芳先生説的“移步不換形”。傳統戲曲歷經數百年發展,嚴格地講,它有一係列成套的唱腔、樂曲,但這些唱腔、樂曲要麼很難找到版權人,要麼就是已進入公有領域,誰都可以使用。而現代戲曲很多來自改編,改編的基礎就是已有的戲曲資源。比如我把一部作品創作出來了,雖然很獨特,但其實也是從京戲的傳統唱腔中脫胎而來的。這種情況下,當別人原封不動地用我這個作品,能否算作侵權?我能否維權?這是多年來困擾戲曲界的一個根本性問題。

  戲曲版權保護的難點二:

  創新佔多大比例才稱之為新的作品

  朱紹玉説,每個劇種都有傳統的曲牌,根據這些曲牌可以創作、發展,創作的量有多大才可以算是新的作品?這個問題是值得探討的。曲牌與歌曲不一樣,有其特殊性。比如説將原曲牌的元素經過部分創新發展成了一首曲子,付出了巨大的智力勞動,也確實進行了重新創作,這在戲曲行內理解當然就應該是新作品。但是約定俗成和法律規范不能等同。這個作品雖然創新了很多東西,但主要的旋律幾乎沒改,人們聽的還是原調的味兒,在法律上看是否算作新的創作還是一個問題。也就是説,行內認為是新作品的,還需要從法律層面界定創新部分佔多大比例才可稱之為新的作品。

  戲曲版權保護的難點三:

  唱腔的保護

  唱腔是戲曲的重要元素之一。在任何劇種當中,唱腔一般不能脫離傳統。朱紹玉介紹道:比如我寫的一出戲,如果裏面的音樂是在京劇裏面從來沒有過的重新創作的作品,就唱腔來講,這種情況就不允許了,因為如果唱腔在京劇裏面從來沒有過,那就不是京劇了。這樣的創新如何得到法律的保護,還有待戲曲界與法律界更加深入的探討。

  據朱紹玉了解,這麼多年在京劇的行當裏還沒有看到你偷我的東西後我和你打官司的現象。結合上面談到的問題,他認為,一方面是源于戲曲本身有很多傳統的東西是必須遵守和傳承的,否則戲曲就會“變味”;而另一方面,戲曲的傳統要素如曲牌、唱腔等在現行著作權保護體係中的定位還十分模糊,也缺乏嚴格、細化的界定,缺乏專業的評判體係,缺乏係統的法律。

  朱紹玉認為,中國文聯權益保護部的成立非常有必要,也很及時,讓很多像他一樣的藝術家在維權與法律咨詢方面有了堅強的後盾。

  現今戲曲行業面對的困惑,是傳承與創新之間的糾葛,但暴露出的問題是相關法律法規和維權機制有待完善。朱紹玉建議權保部在加大對藝術家的支持和對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力度的同時,也要推動建立符合藝術門類特點的界定機構,完善維權機制。同時,他也呼吁全社會都能夠關心戲曲、欣賞戲曲,共同為中華民族優秀文化的傳承與發展貢獻力量。


(編輯:孫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