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肇基:維權成本高而賠償標準低制約著攝影維權

張肇基工作照
走進著名攝影家張肇基的家,書櫃擺滿了小山般的各種畫冊、雜志和書籍,“這些書裏都有我的作品,”張肇基介紹道,隨後又幽默地補充了一句,“當然,這其中相當一部分書籍在使用我的作品時,我自己都不知道。”
張肇基自上世紀五十年代參加工作後,照相機便始終伴隨著他。其中,1980年起他拍攝的反映北京古建園林、城市新貌的攝影作品曾先後共19次由文化部、北京市委、市政府等選送至世界多個國家參加攝影圖片展覽。他鏡頭中的影像,記錄了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特別是北京日新月異的變化,留下了大量珍貴資料,具有較高的文獻價值和藝術水準,而這些得意之作,也成為被侵權和盜用的“重災區”。
從前根本沒有著作權的概念
張肇基回憶道,上世紀七八十年代根本沒有著作權的概念。那時候使用的攝影器材都是單位所有,拍攝的膠卷也全部交由單位存檔。後來,自己能夠買得起膠卷了,在工作之余也開始進行創作,當時只是覺得作品能夠發表就非常高興了,沒有想到索取稿酬,甚至很多時候作品都沒有署名。有一次,一位香港記者來到北京,專門到單位找到張肇基,稱其所在的雜志使用了張肇基的攝影作品,按照慣例,將100美元的版權使用費如數奉上,並希望能夠開展更多的合作。面對這樣一筆本應屬于自己的“巨款”,張肇基卻不敢收。對方很是執著,認為使用照片一定要給作者支付報酬,這是對創作者的尊重。最終和同事們一起協商的結果是,香港記者將美元兌換成人民幣後,由張肇基上交給單位,大家這才松了一口氣。現在看來這已成為一個笑話,但類似的故事在當時法制不夠健全,版權概念幾乎沒有的大背景下,卻十分普遍。
維權成本高而判賠標準低制約著攝影維權
上世紀90年代《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相繼頒布,與此同時,像張肇基這樣的攝影家也開始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1988年開始,在有關部門的組織下,張肇基開始乘直升機航拍北京,“當時飛機一離地就算一個架次,1個小時需要2萬元,一個架次需要4小時。航拍的成本非常高,好作品得來不易。”張肇基談到。但很多時候攝影家卻必須面對這樣的尷尬:侵權、盜用這些作品非常容易,即使法院有了判決,賠付額往往也很低,而攝影家維權的成本卻非常高。他認為:“盜用之所以如此猖獗,是因為很多人懷著僥幸心理——逮著我,反正法官判不了多少錢,很多時候,賠償的款項連攝影師取證的費用都不夠。”張肇基介紹到,他曾經打過攝影作品侵權官司,簡單來説有三個步驟:首先,證明自己是作者;其次,證明對方侵權;第三,證明侵權者應當賠付的金額。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問題不是很突出,矛盾主要集中在第三階段,我國現行著作權法體係對于侵權,採取的是補償性原則,而非懲罰性原則,此外同類案件賠償標準也沒有統一。作為法官,雖然法律規定了50萬元以下的賠償限額,但他們不是攝影圈的人,往往不了解航拍等特殊攝影作品的拍攝成本和價值,有的時候在沒有有力證據的情況下,不同法院和不同法官間自由裁量的數字差異都很大,這些都給攝影家維權增加了難度。張肇基呼吁,應當參考歐美、日本這些國家關于侵權案件的判罰,他們對侵權案件的判罰金額都是相對比較高的,而且法定賠償標準還會綜合考慮諸如作品的拍攝成本、歷史、文獻、資料性和藝術性價值,以及侵權人乃至連帶責任人的財産情況進行判罰。“解決維權成本高,而侵權代價小這個矛盾,應是當前文藝維權部門重點關注的問題”,張肇基堅定地認為。
機構維權是未來攝影維權發展的方向
在溝通中記者了解到,目前,對于攝影作品的維權,如果總以個人為主體,不僅調查取證直至訴訟調解的時間和周期較長,而且成本較高,對法律的專業知識也有一定要求,這些對于個體藝術家來説,都是不小的負擔,這也是很多人在面對侵權時猶豫不決甚至放棄維權的主要因素。“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和中國文聯權保部的成立,讓我們找到了娘家。”張肇基介紹到,近期,他的很多侵權困擾都在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的幫助和調解下,得到了較為滿意的處理結果。“他們了解攝影家的所思所想,同時,比我們更具有法律專業性,並能夠變零為整,整合不同作者的作品對同一侵權主體進行集中維權,所以機構維權才是以後維權發展的方向。”張肇基同時希望,作為文聯的權保部門,權保部能夠發揮優勢,參與到我國的法律建設中來,在制度層面上推動藝術家維權的體制和機制不斷完善。
(編輯:孫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