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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十大知識産權典型案十大創新性案例

時間:2014年05月19日來源:《中國藝術報》作者:

  原標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2013年度十大知識産權典型案十大創新性案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4.26知識産權宣傳周”期間發布了“2013年度北京市十大知識産權典型案例和十大創新性案例”,其中多起備受文藝界關注或與文藝維權密切相關的案件入選。

  錢鐘書書稿拍賣案居十大典型案例之首 

  在“2013年度北京市十大知識産權典型案例”中,錢鐘書書稿拍賣案居首。北京市高院在對該案的點評中指出,這一案件是北京市法院係統首次作出的著作人格權的訴前禁令,是在《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訂後,就侵害著作權行為作出的一次極具社會影響的訴前禁令。案件審理中,在社會各界對錢鐘書手稿即將被大規模曝光一事高度關注的情況下,法院充分考慮了該案對于社會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的影響,準確地作出了司法禁令,既有效保護了著作權人權利,又避免對拍賣公司及相關公眾造成影響。該禁令有助于推動全社會特別是收信人對于發信人著作權及隱私權的保護,彰顯了司法權威,發揮了司法的社會引導功能。

  竇驍演藝合同案解析演出經紀合同紛爭 

  此外,為媒體熱議的“竇驍演藝合同案”也在十大典型案例中。該案的基本情況是,2010年某公司與演員竇驍簽訂《合約》,約定至2018年3月均由公司代理竇驍所有演藝活動,公司收取酬金的30%;合約期間竇驍不得與第三方簽訂任何演藝合約。簽約後,竇驍在公司安排下出演了《山楂樹之戀》《金陵十三釵》等影視劇。但竇驍在合同期內還擅自參加了多場商業活動,簽約金額達數百萬元。為此,該公司請求法院判令竇驍賠償因擅自參加活動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494萬元,並要求竇驍繼續履約或賠償其惡意毀約造成的經濟損失2000萬元。最終,北京市高院終審判決竇驍與該公司解約,並賠償公司損失300萬元。北京市高院認為本案的典型性在于:《合約》具有居間、代理、行紀的綜合屬性,屬于演出經紀合同。此類合同權利義務關係的終止應主要遵循雙方約定、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進行界定,不能在任何情況下都賦予當事人單方合同解除權。因經紀公司在藝人的培養過程中存在一定風險,若允許藝人行使單方解除權,將使經紀公司在此類合同的履行中處于不對等的合同地位,違背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同時也會鼓勵成名藝人為了追求高額收入而惡意解除合同,不利于演藝行業運營秩序的建立,因此在演藝合同中單方解除權應當予以合理限制。在竇驍明確不再履行《合約》義務的情況下,本著有利于合同當事人實現各自利益及發展的原則,依法解除涉案《合約》。涉案《合約》的解除,係因竇驍根本違約所致,竇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賠償公司相應的經濟損失。該案的審結預示,在文化演藝行業蓬勃發展的大環境下,無論是經紀公司還是藝人,均應當依約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均不應為了獲得更高的商業利益,而隨意解除合同,否則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可恥的幸災樂禍》網頁快照案理清新技術使用作品權責 

  《可恥的幸災樂禍》網頁快照著作權案作為一種新技術形態使用作品的典型案例被收入“2013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識産權司法保護十大創新性案例”,該案亦對文藝工作者維權有一定啟發。該案中,叢文輝是涉案作品《可恥的幸災樂禍》的著作權人,搜狗網是一家能夠提供網頁快照服務的搜索引擎網站。在天涯社區所登載的涉案作品被刪除五個月後,叢文輝通過搜狗網的搜索引擎仍能搜索到該作品的網頁快照。叢文輝認為搜狗公司提供網頁快照的行為構成對其著作權的侵犯,起訴至法院。在審理中,法院認為:涉案網頁快照提供行為係信息網絡傳播行為,而非係統緩存行為以及搜索鏈接行為。搜狗公司提供的網頁快照行為雖然屬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且其未經叢文輝的許可,但鑒于其符合《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制度的實質條件,該行為並不會對叢文輝的權益造成實質影響,且如認定其構成侵權將會對公眾利益造成不合理的影響,故法院認為該行為構成合理使用,未侵犯叢文輝的著作權,判決駁回叢文輝的全部訴訟請求。北京市高院對該案的創新性評價是:網絡技術在為互聯網用戶提供海量內容服務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知識産權問題,本案所涉及的網頁快照就是一類新類型的案件。本案判決通過逐層剖析,最終對網頁快照提供行為的性質、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等問題給出了清晰觀點。本案的審理不但注意平衡維護知識産權權利人合法權益、保障互聯網用戶獲得和利用信息的權利,同時也將促進互聯網技術中立的發展作為考量因素。本案的審理對涉及網絡的知識産權案件的審理思路、審判標準提供了具有參考價值的新經驗。

  據了解,此次案例發布是北京市高院自2002年以來連續第十二年發布年度知識産權十大典型案例,也是首次發布十大創新性案例。據同步發布的數據顯示,北京市法院2013年知識産權案件仍保持較高的增長勢頭,一審知識産權糾紛案件12464件,比去年同期增長10.3%,結案率為90.9%。在受理的各類案件中,與網絡新媒體傳播相關的案件仍為主要類型,且呈現出類型新穎、案情復雜、社會影響大等特點。

北京市法院2013年度十大知識産權典型案例 

  1.“錢鐘書書信手稿拍賣”訴前禁令案

  2.“金駿眉”商標異議復審案

  3.“不銹鋼選擇發明”專利權無效案

  4.“北大附中”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5.“竇驍演藝合同”糾紛案

  6.“小悅城”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7.“谷歌數字圖書館”著作權案

  8.溫控器元件侵犯專利權案

  9.北冰洋商標權案

  10.胡某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刑事案

北京市法院2013年度十大知識産權創新性案例 

  1.“雅培奶粉罐”訴前行為保全案

  2.“功夫熊貓”侵害商標權案

  3.“春晚”網絡實時轉播著作權案

  4.“雀巢三維瓶型”商標爭議案

  5.《後宮甄嬛傳》信息網絡傳播權案

  6.百度、360不正當競爭案

  7.《可恥的幸災樂禍》網頁快照著作權案

  8.“恒昌珠寶”侵害商標權案

  9.“馬庫什權利要求”專利權無效案

  10.關聯公司幫助投標不正當競爭案


(編輯: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