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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藝作品被侵權又出新情況

時間:2015年03月27日來源:《中國藝術報》作者:怡 夢

抄襲和所謂的“致敬”之後,未經授權“有改動地使用”原作的行為時有出現,且手法多樣

文藝作品被侵權又出新情況

  “這件事在國外很多網站都有報道,Facebook上更是大家積極分享,朋友們都感到憤慨。目前湖南衛視並沒有官方回應我們,我們已經開始尋求法律手段維權。”前段時間播出的湖南衛視小年夜春晚節目《扭羊歌》的舞臺背景畫面,與紐約視覺藝術學院(SVA)一位學生畢業設計作品中的畫面極為相似,發現並在微博上發布兩者對比圖的網友“@小肚腩大冒險”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介紹,他的同學、泰國動畫制作人Pannop Koonwat是紐約視覺藝術學院電腦藝術係的研究生,現已畢業回國從事動畫制作,《扭羊歌》的舞臺背景畫面疑似借鑒了這名動畫制作人2014年夏天完成的畢業設計作品Cupidiculous中的畫面。

  這部動畫作品以亞當夏娃的故事為起點,講述了人類過度繁殖引發的環境問題,創作完成後曾發表在網絡視頻播放平臺Vimeo上,並在多個電影節上獲獎。作者本人知悉中國節目《扭羊歌》的舞臺背景畫面與自己作品中的畫面相似後,表示“不可思議,希望尋求幫助”。發布兩者對比圖的微博至今被轉發三萬余次,紐約視覺藝術學院中國學生會也在微博上發聲,“希望可以幫助作者取回自己應得的權益”。

  從對比圖來看,《扭羊歌》的舞臺背景畫面與Cupidiculous中的畫面在動畫形象、動態設計、配色等元素方面高度相似、略有不同,不少網友雖然在轉發和評論中認定“這就是抄襲”,然而,這種“有改動地使用他人作品中的畫面”是否構成侵權,還有待法律判定。

  “有改動地使用”現象屢見不鮮,但維權難點多

  “一些沙畫創作者為了推薦自己,獲得演出機會,會截取成熟沙畫作品視頻的一部分,抹去原作者的標識,充當自己的作品,發布在網絡平臺上。”沙畫表演藝術家維維表示,此類事件她也遇到過不少。比如,維維在2013年創作的一部聖誕主題沙畫視頻,有人在2014年聖誕節“重畫”後作為自己的作品上傳,“可以看出故事構思、畫面順序都來自我的作品,他只是演繹了一遍”。維維創作的婚戀主題沙畫視頻,也曾被婚慶機構剪輯去除個人標識後出售、用于未經授權的場合。“一幅畫、一部雕塑都有固定價值,因為它們是事實存在的,沙畫表演的呈現方式是視頻,可能創作者畫了幾個小時,經過剪輯後只有十幾分鐘,很難説它的價值究竟是多少,但是到了未經授權使用的人手中,它就成了一張光碟的價格。”維維説,這是沙畫作品維權的難點之一。另外,由于沙畫表演打動觀眾的是“畫”,表演者在演出現場、視頻中都“隱身”于鏡頭之外,所以觀眾往往“只認畫不認人”,侵權行為在網絡的匿名環境中難于被甄別出來。

  “個別網絡平臺對創作者有技術保護,比如LOFTER上發表的圖片日志,博主不允許的情況下,讀者不能下載保存,但如果有人存心盜用,還是會有辦法。”插畫家王雲飛説,有的商家看中某一位插畫家的作品,又沒有取得授權,或網絡上發布的這幅作品清晰度不夠,怎麼用呢?他們會找別的畫家來臨摹這幅作品。有的創作者看中了別人作品的配色,會用電腦繪圖軟件中的拾色器來吸取畫上的顏色,繪制自己的作品。王雲飛介紹,插畫作品被未經授權使用的形式很多,如用于明信片、手機殼等日用品,舞臺背景畫面、網絡商店壁紙等,還有不少營銷微博,長期把插畫家的作品作為自己的內容發表,為自身積累商業價值。

  “一幅油畫是一個實體,是獨一無二的,但現在很多插畫是電腦繪圖,完成後是電子稿,某種程度上來説,它是一個可大量復制的作品。”這就成為插畫作品維權的難點。王雲飛介紹,一些商業機構正常途徑使用一幅插畫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授權,即用一定的價格購買一幅作品的使用權;一種是買斷,協議達成後,創作者只擁有署名權,不再擁有對作品進行商業運作的權利。“移動互聯網興起,帶動互聯網思維,商家都開始重視用戶體驗,美觀有創意的作品受到歡迎,但是有一部分使用者覺得,這個作品你都發到網上了,我用一下居然還要收費?”王雲飛認為,在網上用慣了免費資源、缺乏知識産權保護意識是侵權現象頻發的原因之一。

  “還有很多侵權行為是出于僥幸心理,認為不會被發現,或自認為平臺廣闊,能給獨立創作者帶來宣傳效應,即使被發現也不會被追究。”王雲飛坦言,和一些知名機構合作,的確能為獨立創作者帶來很好的宣傳作用,經過事先溝通,允許對方免費使用相關作品也不是不可能,“這不是錢的問題,而是態度的問題”。

  “有改動地使用”行為,法律怎麼看?

  抄襲、借鑒、未經授權有改動地使用等有可能構成侵權的行為,在網絡上時有發生,且手法多樣,比如一幅畫可能是汲取了多幅他人作品的局部合成的,一篇小説可以由多篇他人小説中的句段拼湊而來。那麼,法律究竟是如何看待和解決“有改動地使用”這類行為的呢?知識産權律師董世連表示,這涉及作品“獨創性”的判斷。“不同國家對獨創性的認定存在差異,同一個國家的不同時期,獨創性的內涵也在變化。例如,目前英國要求是,只要是作者獨立完成且非抄襲他人的作品,就可以享有版權,獨創性要求較低;德國對獨創性要求較高,不但要求作品獨立完成,還要求作品應屬于創造性智力勞動,具有某種程度的美學因素和作者個人因素,達到一定創作高度。”

  “我國著作權法目前對獨創性的標準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經驗和司法判例總結是,原告的‘作品’如果是在現有作品的基礎上,對現有作品的簡單復制、拼湊所形成,該作品不能體現原告的特殊貢獻,則不具有獨創性,也就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因而不受法律保護。”董世連還表示,不同作品的判斷方式也不同,例如文字作品,核心內容是否相同,相同文字所佔比例、作品結構的組織編排、問題的提出、材料的選取等都是判斷的依據。而對于美術作品,只要新作品與現有作品相比存在客觀差異,貢獻出與原作品不同的新內容,就應認定新作品具有獨創性。


(編輯:孫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