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品鑒定應有多種考量因素
隨著文化金融的深入推進,藝術品行業的金融實踐也逐漸升溫。
近日,湖南長沙銀行與藝術擔保、經紀機構合作推出藝術品抵押貸款産品“逸品貸”,農業銀行上海自貿區分行也正在醞釀藝術品質押融資等金融服務。這使得這一曾經進入國內銀行實操范圍的藝術金融形式重新受到關注。
不過,總的來説,無論是借助第三方擔保、經紀機構,還是借道海外機構給藝術品提供交易咨詢、倉儲物流、保險、評估鑒定,藝術品質押貸款的基礎環節依然繞不過藝術品鑒定工作。然而,從當前來看,我國的藝術品鑒定程序尚不完善,只能通過藝術家進行藝術品鑒定備案。鑒于藝術品鑒定在法律、行業上受到的種種限制,這種鑒定方式無疑是重要的一步,但如果進一步厘清藝術品鑒定的幾種原則可能對日後工作會有積極意義。
在藝術品鑒定工作中,作品研究以及社會環境和受眾對作品的影響都是不可忽視的考量因素。我們知道,以“藝術作品”為中心,其他要素與此有著不同的關係:“藝術家”與“藝術作品”是風格體現的關係,“受眾”(包括專業的批評家、策展人,也包括一般的大眾、讚助人等)與“藝術作品”是修辭接受的關係。在這些要素之外,還有隨著時代不斷變遷的社會環境。如果僅僅以“藝術家—藝術作品”這一關係來看,可能會錯失另外一些重要的考量因素。已故美國藝術史家高居翰是研究中國古代繪畫藝術史的專家,他在其著作《畫家生涯:傳統中國畫家的生活與工作》中研究了“受眾—藝術作品”這一關係,筆者認為這揭示出藝術品鑒定的一種原則,也就是説從傳統的鑒賞活動中剝離出來,從畫家生涯的種種去辨識藝術品的真偽。高居翰在書中寫道:“真跡並非一個全是或者全非的問題。”這也許一定程度上顛覆了真偽是非的二元判分鑒定,不過,對于中國特殊藝術創作的環境來説這也是不無道理的。他表示,在中國和日本的古董商和收藏家中間流傳著將一幅畫説成“八成真”或“五成真”的説法。這樣的表述並不主要著眼于作品真實出自該名家之手的幾率,而更多指的是作品類似真跡的程度,或者見過此畫者接納其為該名畫家真跡的比率。
一般來説,專家鑒定藝術品的方式是通過分析作品強烈的風格與筆墨水平去判斷,從而確認作品是不是出自“藝術家之手”。但有些作品技術並不突出,僅僅依賴高度個人化、易識別的畫風而呈現。在這種情況下,出自“藝術家之手”的作品可能會被判認為偽作,而這一類的作品也更容易從形式上贗造,這些作品包括社交場合的應景之作、紀念性繪畫、特定主題的作品。這也表明了藝術家的獨立與否對于藝術品的鑒定工作也是至關重要的。在早之前,藝術家的創作與讚助人或者説雇主的關係是存在的,而到了商品化社會出現之後,某些類型的藝術家與新興的中産階級或者説中層民眾也發生了關係,特別是十七八世紀,來自商人階層和中産階級的讚助增加,而某些類型的藝術創作也順應于商業文化,産生了大量售價相對低的藝術品。這樣,藝術家的創作受到“受眾—藝術作品”關係的影響,而使得藝術品呈現出不同的面貌。例如,讚助人意願可能以一定的比重顯示在藝術品中,這一出發點不同于傳統業余文人繪畫的精神。另外,讚助人與畫家的互助關係使得支付方式與畫作獲取方式受到禮尚往來的中國人際關係模式的制約,這對于藝術品的最終面貌也會發生影響。
與此相關的是藝術品的贗造形式。一般來説,贗品都是指向他人贗造,他人贗造根據與原作面貌的不同關係又細分為好幾個種類。而藝術品並非完全出自藝術家之手的“畫家贗造”可能並未受到足夠的關注。例如,藝術家工作室雇傭助手以完成部分藝術創作工作,或者傳統師承關係中藝術家的學徒及其追隨者為藝術家代筆。對于前者,這可能就要區分藝術品局部由他人制作是否是合理行為。對于後者,就牽涉到較為復雜的鑒定,即藝術品的主體內容為贗造,但名款與印章為真實,這一情形在中國古代傳統中也並不少見。受眾的需求對于此類作品的影響不能不引起重視。
由此看來,藝術品鑒定工作還應該切合特殊的地域、時間來進行。從不同的考量要素出發,判斷結果可能是迥異的,這對于其後的藝術品評估工作的影響也是不言而喻的。
(作者供職于包商銀行首席文化官辦公室)
(編輯:黃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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