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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宮鎖連城》的罪與罰

時間:2015年01月06日來源:《光明日報》作者:王逸吟 靳昊 吳迪

  臺灣著名作家、編劇瓊瑤訴于正等五被告侵犯改編權、攝制權案,近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宣判。法院判決瓊瑤勝訴,涉案電視劇《宮鎖連城》停播,于正向瓊瑤公開賠禮道歉,五被告共同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

  “大快人心!!!”判決一出,影視迷小李就在微信朋友圈裏轉發,並連用三個感嘆號來表達自己的心情。

  這樁公案始于2014年4月。當時,于正編劇並監制的《宮鎖連城》正在各大電視臺熱播。然而其人物關係、主要情節與瓊瑤經典作品《梅花烙》多處相似,引發各界關注。隨後,瓊瑤以《梅花烙》小説和劇本改編權、攝制權被侵犯為由,將于正和四家制作公司告上法院。

  歷經8個月審理,這起案件暫告一個段落。不過宣判後,于正工作室隨即發布聲明,稱“對判決結果表示遺憾,將依法提起上訴,維護合法權益”。瓊瑤的代理律師、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王軍則向記者表示,如果案件進入二審,將繼續打到二審判決出來。

  記者走訪了相關專家、法官和律師。大家一致認為,不論最終走向如何,這都是一個裏程碑性質的案件,對影視行業具有警示意義。

  侵權 

  你拍清宮戲,我也拍清宮戲;你寫“偷龍轉鳳”,我也寫“偷龍轉鳳”……《宮鎖連城》一播出,就引發了廣泛爭議。

  判決書指出,《宮鎖連城》在情節排布及推演上與《梅花烙》高度近似,可以認定《宮鎖連城》與《梅花烙》的整體情節具有創作來源關係,構成對《梅花烙》改編的事實。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改編方式使用作品的,屬于侵權行為。

  “我們對原告和被告的作品進行了詳細的比對,對于人物關係、特定情節以及特定情節構成的整體進行了分析,認定這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改編,侵犯了原告的改編權,在此基礎上進行拍攝電視劇的行為,侵犯了原告作品的攝制權。”本案承辦法官馮剛説。

  馮剛特別指出,法律保護表達而不延及思想,文學作品的情節本身也存在思想與表達的分界。區分思想與表達要看這些情節和情節整體僅屬于概括的、一般性的敘事模式,還是具體到了一定程度,足以帶來特有的欣賞體驗。如果具體到了這一程度,達到思想與表達的臨界點之下,則可以作為表達而受到保護。

  中國社科院知識産權中心主任李明德認為,一審判決符合著作權法的基本精神。“判決中提到的思想與表達的‘臨界點’,是美國早在1930年就提出的一個概念。不同作品的臨界點不一樣,比如傳記作品表達的空間可能小一點,虛構作品的表達空間大一點。這需要在不同案件、不同作品中具體把握。”

  禁播 

  根據著作權法,侵犯作品改編權、攝制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對于本案500萬元的賠償金額,馮剛表示,訴訟過程中,瓊瑤一方提出了2000萬元的賠償請求,並多次要求被告提供投資獲利情況的證據,但被告都以商業秘密為由拒不提供。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張有一定的參考價值。此外,法院也考察了一下《宮鎖連城》的編劇費用以及傳播情況,估算了它的獲利,酌情確定了賠償數額。

  著作權領域一直存在“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的問題。引人注目的是,本案中,法院判決湖南經視公司、東陽歡娛公司、萬達影視公司、東陽星瑞公司等四被告停止《宮鎖連城》的復制、發行和傳播行為。判決一旦生效,《宮鎖連城》將在電視、網絡等各個渠道被禁播。這樣的處罰不可謂不嚴厲。

  “‘禁播’是著作權侵權案件中對于‘停止侵害’這一法律責任承擔方式的具體體現,讓侵權者付出與其侵權行為、過錯、影響相當的違法成本,是司法公正的應有之義。”王軍在一份書面聲明中表示:“我們堅信,這樣的判決對于整個影視傳媒行業的健康發展將起到警示作用。”

  警示 

  作為專門從事著作權與影視傳媒法律服務的律師,多年來,王軍為《喜劇的憂傷》《士兵突擊》《全民目擊》等戲劇、影視作品提供過法律服務。

  “創作一個原創作品有多麼艱辛,這個問題不太容易簡單描述。而且現在保護原創作品的難點也不少。比如,侵權手段的花樣迭出,為侵權痕跡提供了更多的隱蔽,也給侵權行為的認定造成困難。”他説。

  王軍認為,本案的警示意義至少有兩個方面。一是在原創作品的管理上,作者在創作過程中應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好自己的創意成果,避免在創作未完成時就發生遺漏或遺失乃至于侵權情形的發生。在創作完成後,作者可以採取版權登記等措施,從形式上將權利狀態明確下來。

  另一方面,對于影視行業大行其道的翻拍、改編之風,他認為再創作可以為原創作品更加廣泛、深入的發揮其價值提供良好的平臺,但前提是必須合法。“特別是這種翻拍、改編的過程幾經輾轉形成一個著作權鏈條時,就更需要注重鏈條上每一個環節的權利完整及清潔,這樣才能放心打造優質作品。”

  馮剛也表示:“希望今後在編劇行業,更鼓勵原創,而不是一味的改編、模倣。這樣才能更好地實現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繁榮大家的精神文化生活。”


(編輯: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