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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途徑加快海外流失文物追回

時間:2015年07月20日來源:《光明日報》作者:陳衛佐

  據媒體報道,近日,流失境外20余年的32件春秋時期秦國的金飾片已悉數回到祖國。這些文物于20世紀90年代初在甘肅省禮縣大堡子山秦國早期墓葬遺址被非法盜掘、走私出境,後被法國收藏者購買並捐贈給了法國國立吉美亞洲藝術博物館。這次大堡子山文物能夠回歸,也得益于中法兩國政府友好協商與合作。

  追回海外流失文物可採取多種方式。其中,多邊國際條約、國際私法上的準據法確定和國際民事訴訟都不失為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而作為非法律手段的政府間協商和民間人士的努力也可以發揮積極作用。

  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一些旨在保護文化財産的多邊國際條約相繼問世,如1954年5月14日的《關于在發生武裝衝突的情形下保護文化財産的海牙公約》、1970年11月14日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産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和1995年6月24日的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于被盜或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結束了國際社會在保護文化財産和追回流失文物方面長期欠缺有效的國際法規則的局面。其中,1970年公約已于1990年2月28日對中國生效,現有128個締約國;1995年公約已于1998年7月1日對中國生效,現有37個締約國。在內容上,1970年公約使每一個締約國有義務不進口和不取得從來源國境內被盜或非法出口的文化財産,並在文化財産被盜或非法出口的情形下將其歸還給來源國。1995年公約不但禁止取得從締約國境內被盜或非法出口的文物,還要求將這些文物歸還給來源國,而不論買受人是否已依國內法善意取得了這些文物。

  單就所有權歸屬而言,流失文物所涉及的私法關係與至少一個外國有聯係,因而是含有涉外因素的私法關係,有時需要確定準據法,即借助于國際私法來解決應適用何國法的問題。這方面常見的法律適用原則是適用物之所在地法或任擇性地適用文物來源國法。此外,中國自然人和法人還可以在流失文物所在地國家的法院提起請求返還文物的國際民事訴訟。

  海外流失文物的追回牽涉到不同國家的利益,所以中國政府與流失文物所在地國家及其政府的談判和協商也就顯得尤為重要。這次大堡子山文物從法國的回歸,説明作為非法律手段的談判和協商有時也能收到良好的效果。中國政府完全可以將這種合作擴大到與其他流失文物所在地國家之間的關係中。

  近年來,一些民間個人和組織在追回海外流失文物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其所做的努力已成為追回海外流失文物的一種有益手段。相信隨著追回海外流失文物的各種法律和非法律手段的有效運用,將會有更多流失境外的文物陸續回到祖國的懷抱。


(編輯: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