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藝作品網絡侵權案件常見類型及維權提示
作者:崔樹磊  來源:中國藝術報

  著作權法是保護創作、鼓勵作品傳播的法律,與文藝家們息息相關,從這個角度上講,著作權法可謂文藝工作者的“憲法” 。在移動互聯網時代,作品的復制、傳播變得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便利,侵權危害的後果變得無法估量,維權也變得更加艱難,給作者權益的保護帶來巨大的挑戰。下面我結合自身審判經驗,以文字作品為例介紹常見的網絡侵權案件類型,並給藝術家們提些維權建議。

  十類常見的網絡侵權案件類型

  第一類在網站、微博、微信等平臺上直接傳播文學作品,供免費或有償閱讀、下載。這是在互聯網發展初期最常見的侵權類型。例如,網站經營者未經許可把權利人作品自行上傳到網站,供網絡用戶在線購買下載,網站經營者就直接實施了侵權行為。

  第二類網站提供網絡技術服務,構成間接侵權。即網站只提供網絡服務,由第三方注冊提供內容,相當于網站實施了侵權幫助行為,或者説在明知道權利人存在的時候主動教唆網絡用戶,這時也要承擔侵權責任。一般這類網站都會標注只提供網絡服務,藝術家們在這類網站發現侵權作品後,如果只想制止侵權行為,可以通知網站刪除或屏蔽侵權內容,網站接到通知仍不停止侵權行為,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類通過平臺銷售電子書供網絡用戶閱讀和下載。這類案件很多,不少藝術家發現自己的書沒有經過許可被制作成電子書,通過當當、京東、亞馬遜銷售,這也是一種直接的侵權行為。

  第四類各種APP、移動閱讀終端在應用商店或網站上免費傳播或者銷售作品。有的APP軟件,比如掌閱或者熊貓看書這種手機APP,通過移動終端向APP用戶直接提供電子書閱讀或者下載,大多數情況下是收費的,這是移動互聯網時代非常常見的侵權類型。

  第五類把他人作品轉換成有聲讀物,通過網絡提供聽書服務。即把文字作品轉換成有聲讀物,通過網站或者是APP提供聽書服務,如果沒有經過著作權人許可,就將其作品轉化成音頻通過網絡播出,這也構成直接侵權。

  第六類將他人作品收入數字圖書館,向大學圖書館、社會公眾提供。常見的類型是把著作權人的作品數字化以後收錄到數字圖書館,然後把數字圖書館的數據庫通過圖書館數據庫的方式向公眾直接提供。這種將紙質圖書數字化對外傳播的方式,如果沒有經過權利人的授權,必然構成侵權。

  第七類網絡銷售盜版的紙質出版物。這其實是一種比較傳統的侵權類型,就是借助亞馬遜、淘寶、當當等網絡平臺銷售盜版紙質出版物。

  第八類將作品改編成網絡遊戲通過網絡、移動終端傳播。在沒有作者授權的情況下,利用文學作品的故事情節改編成遊戲,通過網站或APP供用戶下載,這種未經著作權人允許的改編也是違法行為。

  第九類將作品改編成電影、電視劇、網絡視頻等,通過網絡傳播。例如瓊瑤起訴于正的侵犯著作權的案件,就屬于這一類型。在網絡時代,借助快捷的傳播平臺,這類侵權行為一旦發生,往往對原創者影響和傷害很大,侵權損失及後果難以估量。

  第十類將作品上傳到雲盤,之後向公眾有償提供雲盤訪問密碼,供公眾下載作品。這種方式侵權人只需要上傳,後續用戶自己下載,本質上還是一種非法向用戶提供作品的行為,是直接侵犯創作者著作權的行為。

  維權提示

  一、保存權利歸屬證據。維權的前提是證明自己的權利人身份,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準備:

  1 .如果文藝作品曾經署作者真名公開出版發行,可以提供正規出版物來證明自己的權利人身份。

  2 .如果在出版物署的是筆名,還需要提供出版合同、用筆名進行投稿及領取稿酬的有關材料等,來證明筆名和作者的身份對應關係。

  3 .如果作者是利用網絡平臺推出作品,可以提供實名認證的公眾號或者微博、平臺注冊協議,或者登陸發表作品的平臺賬戶等方式來證明。

  4 .如果作品未曾發表,可以提供作品的底稿、原件及向其他人發送過的記錄等,來證明作品著作權歸屬。

  二、收集和保存侵權證據。網絡環境中證據非常容易丟失,收集和固定證據必須及時全面,能客觀完整地呈現侵權全貌,可以通過公證或第三方電子數據平臺收集和保全證據。

  三、盡量提供證明實際損失的證據。從司法實踐而言,權利人主張的賠償數額需要有充分合理的證據支撐,可以通過間接的側面的證據來幫助法院確定權利人的損失。

  四、簽訂著作權相關合同時要有權利意識。法律界有一句名言,權利是需要爭取出來的。在市場和利益的博弈過程中,文藝創作者應該逐漸培養自己的權利意識。在和出版社、書商等各類代理機構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意讓與的權利種類和范圍,盡量使用法言法語,避免不規范的表達。

  (中國文聯法律專題講座內容節選)

    (崔樹磊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