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作家協會章程
(1979年11月10日中國作家協會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原則通過,
同年12月14日作家協會主席團第二次會議修正定稿。)
http://www.cflac.org.cn   2006-10-12   作者:  來源:中國文聯網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作家協會是中國各民族作家自願結合的群眾性的專業團體。

  第二條 中國作家協會在中國共産黨的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堅持文藝為廣大人民群眾,首先是為工農兵服務的方向,貫徹執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文藝民主,團結和組織全國各民族作家進行創造性勞動,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的文學事業,為實現四個現代化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 中國作家協會鼓勵作家深入生活,努力學習,解放思想,勇于創新,提倡題材的多樣化和各種藝術風格、流派的自由競賽,不斷提高文學創作的思想和藝術水平。

  第四條 中國作家協會組織和推動文學評論和研究活動,提倡和鼓勵不同觀點的自由討論,保障批評和反批評的權利,促進社會主義文學的健康發展。

  第五條 中國作家協會積極培養兄弟民族文學創作的新生力量,努力發展和壯大社會主義文學隊伍。

  第六條 中國作家協會廣泛聯係志在繁榮社會主義文藝的各種群眾文學社團和刊物,在需要和可能的條件下予以協助。

  第七條 中國作家協會廣泛團結一切新老作家,包括臺灣省作家、港澳作家和海外華僑作家,不斷擴大和加強文學界的愛國的、革命的統一戰線。

  第八條 中國作家協會積極推進中外文學交流,參加國際文學活動,加強同全世界作家的團結。

  會 員

  第九條 凡讚成本會章程,發表和出版過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學作品、理論批評、研究著作者,或從事文學的翻譯、編輯、教學和組織工作有顯著成績者,由本人申請,本會會員二人介紹或本會地方分會推薦,經本會主席團批準,即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參加本會各項活動的義務;有選舉、被選舉和罷免權;有對本會提出批評建議,享受本會的福利設施等權利。本會會員有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依法保障會員民主權利和經濟權益,包括人身自由、創作自由和言論自由及各種正當收入。若這種權利受到侵犯,會員有權要求本會保護,本會有責任為之辯護,直至依法向檢察、司法機關提出申訴。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如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因犯罪而喪失公民權者,經本會主席團通過,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組 織

  第十三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各地會員分別選舉産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代表大會職權,理事會閉會期間,以主席團為常設領導機構,領導本會工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必要時由理事會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五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若幹人組成,負責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由主席團召集。必要時由主席團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六條 主席團由理事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幹人組成,負責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主席團會議由主席根據需要召集。

  第十七條 主席團從理事中遴選書記若幹人組成書記處,負責處理本會的日常工作,並根據需要,建立各種必要的工作機構。

  第十八條 本會在各省、市、自治區設立地方分會,並在文學工作的方針和業務上予以指導和協助。

  各地方分會根據當地情況分別制定章程,接受分會會員。

  本會會員居住各地者,可同時加入當地分會。

  福 利

  第十九條 本會積極舉辦作家的福利事業,如設置寫作場所,給確有需要的作家補助必要的創作旅行費用,向年老多病或有其他特殊困難的作家提供生活補助等。經費,申請國家給予補助。

  第二十條 本會章程修改權,屬于會員代表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