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音樂家協會章程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http://www.cflac.org.cn   2006-10-12   作者:  來源:中國文聯網
 

  第一章 總則

  中國音樂家協會是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中國音樂家自願結合的群眾團體。

  中國音樂家協會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導下,堅持實踐是檢驗真理唯一標準的思想路線。遵循文藝為最廣大的人民群眾、首先是為工農兵服務的方向。貫徹執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洋為中用、古為今用”,“推陳出新”的方針。團結全國各民族音樂家,為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音樂事業,努力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音樂文化生活的需要,以促進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實現。

  中國音樂家協會積極與各國友好音樂組織和音樂家建立聯係,開展國際音樂文化交流,發展友好關係,加強反霸、反帝鬥爭力量的團結,維護世界和平。

  第二章 任務

  第一條 組織會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促進思想解放,從實際出發,按照音樂藝術的規律,研究和解決藝術實踐中的各種問題。

  第二條 採取積極措施,組織會員進行創作活動,提高藝術水平,促進我國音樂藝術的繁榮和發展。

  第三條 密切關心音樂表演家、音樂教育家的工作,舉辦交流座談和觀摩演出等活動,促進音樂表演藝術和音樂教育事業的提高與發展。

  第四條 組織音樂理論家參加藝術實踐和參觀學習活動,通過專業座談、學術討論,促進音樂理論工作的提高與發展。

  第五條 組織會員整理研究我國各民族的音樂文化遺産,發揚我國各民族音樂的優良傳統,發展社會主義音樂文化。

  第六條 組織會員參加音樂普及工作,協助有關方面開展群眾業余音樂活動,豐富人民的文化生活。

  第七條 加強同臺灣省、港澳地區和海外華僑音樂家及音樂團體的聯係和團結。

  第八條 發展與各國的友好音樂團體和音樂家之間的聯係,組織音樂文化交流,介紹各國的音樂情況,向國外介紹我國音樂藝術的發展狀況。

  第九條 組織比賽、評獎活動,對優秀的音樂創作、音樂表演、音樂理論著作予以精神和物質的獎勵。

  第十條 積極發展會員。注意吸收在音樂上有貢獻的專業與業余的音樂家入會,發展與擴大協會組織。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一條 凡讚成本會章程的中國作曲家、音樂表演家、音樂理論家、音樂教育家、歌詞作家、編輯、翻譯及從事組織工作的音樂活動家,其作品、表演、論著和工作在社會上有一定影響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十二條 凡申請加入本會者,一般經過音協各地分會或單位推薦,但亦可向本會直接提出申請,填寫入會申請書,經本會書記處批準後,即為本會會員。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反映人民群眾對音樂工作的意見和要求的義務,並須交納會費(每人每年交會費一元)。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在會內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的權利,對本會工作有建議和批評的權利,對本會不稱職的領導人員有要求罷免的權利,享有本會所舉辦的福利事業的權利。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的創作、演出、研究活動的正當權利和勞動成果受到侵犯時,有權要求協會予以保障。

  第十六條 如會員被剝奪公民權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經常務理事會批準,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七條 民主集中制是本會的組織原則。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為常設領導機構。常務理事會下設書記處,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要求召開臨時代表大會時,理事會應立即召開會議,就此問題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理事會由代表大會選舉理事若幹名組成之,負責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理事會每兩年舉行一次,由常務理事會召集之,如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要求召開臨時理事會議時,常務理事會應立即召開會議,就此問題作出決定。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幹人,並推選常務理事若幹人組成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領導協會的工作。常務理事會每年舉行二次或三次,由正、副主席根據工作需要召集之。

  第二十一條 書記處在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並根據需要,建立各種工作機構和出版刊物。

  第二十二條 各省、市、自治區地方分會根據本會工作方針結合當地情況,制訂分會章程和吸收分會會員。本會會員居住各地者,為地方分會當然會員。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一)會員的會費;(二)本會的活動收入;(三)會員捐款;(四)國家補助。

  第六章 附則

  本章程修改權屬于會員代表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