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中國曲藝家協會是全國曲藝家自願結合,進行自我教育,促進曲藝創作、表演、藝術革新、理論研究和國際藝術交流的群眾性組織。
第二條 中國曲藝家協會在中國共産黨的領導下,團結和推動全國曲藝家和廣大曲藝工作者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堅持文藝為廣大人民群眾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推陳出新的方針,深入現實鬥爭生活,繁榮曲藝創作,收集、整理曲藝遺産,開展理論研究,革新和發展曲藝藝術,充分發揮曲藝團結人民、教育人民的作用,滿足人民群眾文化生活的需要,為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而奮鬥。
第三條 中國曲藝家協會的工作任務是:
一、大力繁榮曲藝創作。積極地為會員的學習、深入生活、進行創作提供條件。發揚藝術民主,採取各種方式鼓勵和幫助他們創作更多的優秀曲藝作品。
二、推進傳統曲藝的收集、整理工作。鼓勵和幫助會員不斷提高傳統書目、曲目的思想性和藝術性。
三、加強曲藝理論研究。組織會員運用馬克思列寧主義的文藝理論來研究曲藝的現狀,總結經驗,開展曲藝評論,不斷解決新的問題。同時,加強曲藝的歷史和基本理論的研究,探討曲藝藝術的發展規律,促進曲藝藝術的革新。
四、注意發現、扶植、培養新的曲藝創作人才、曲藝音樂人才、曲藝表演人才、曲藝理論研究人才和曲藝編輯人才。協助有關文化部門辦好曲藝學校。
五、協同有關文化部門和群眾團體推動群眾業余曲藝活動。
六、加強我國各民族間的曲藝藝術交流活動,促進各民族曲藝藝術的發展。
七、保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八、開展國際藝術交流活動,促進同各國説唱藝術家、理論研究者和説唱藝術團體的友好往來。
第四條 凡讚成本會章程,在曲藝創作、曲藝音樂、曲藝表演、曲藝理論研究、曲藝藝術教育、曲藝編輯和組織工作等方面有一定成就,自願加入本會者,可向本會提出申請,並附繳足以表明其曲藝活動和社會活動的資料,經本會常務理事會通過後,得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有選舉本會領導機構和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之權;
二、有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創作、研究活動之權;
三、有使用本會編印、收存的書刊資料之權;
四、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之權。
第六條 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業務活動和社會活動的義務;
二、有向本會反映人民群眾對曲藝工作的意見和要求的義務;
三、有發現和培養新的人才,發展會員的義務。
第七條 凡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後,得開除其會籍:
一、被司法機關剝奪公民權利者;
二、嚴重危害社會主義利益者;
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工作者。
第八條 凡會員長期不參加曲藝活動,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九條 本會最高領導機關為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選舉理事若幹人,組成理事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代表大會職權。
第十條 理事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幹人,常務理事若幹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全會的工作。常務理事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幹人,協助常務理事會處理會務;並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幹工作部門,進行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延期或提前召開。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及産生辦法,由理事會決定。
理事會由常務理事會召集,每兩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常務理事會,由主席、副主席視工作需要召集之。
第十二條 各省、市、自治區可成立中國曲藝家協會地方分會,本會可在工作方針和業務上予以聯係和指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