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民間文藝研究會。
第二條 本會是民間文學工作者的群眾團體。
第三條 本會在中國共産黨的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團結廣大民間文學工作者,積極搜集、整理、推廣、研究我國各民族民間文學,為繁榮和發展我國社會主義科學文化事業而奮鬥!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 本會會員必須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努力鑽研民間文學業務,不斷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業務水平,密切聯係群眾,理論聯係實際,為我國民間文學事業積極工作。
第五條 凡讚成本會章程,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本人可提出申請,由本會會員介紹或省、市、自治區民間文學機構推薦,經本會審查批準,得為本會會員。
1.從事民間文學搜集、整理、翻譯、研究工作有一定成績者;
2.從事民間文學編輯、教學工作有一定成績者;
3.從事民間文學組織工作有一定成績者;
4.各民族優秀的民間詩人、歌手、故事家等。
第六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本會工作有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3.有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4.受贈本會編輯出版的《民間文學》、《民間文學工作通訊》及其它有關資料。
第七條 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會章,執行本會決議,關心本會工作;
2.積極完成本會委托的各項任務。
第八條 本會依法保護會員的正當權益,凡本會會員,因從事正當民間文藝活動而受到打擊、迫害者,本會有責任為之辯護,直至依法向監察、司法機關提出申訴。
第九條 凡被剝奪公民權利者得開除其會籍。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1.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以大會選出的理事會為最高領導機構。
2.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任務是:審查和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修訂本會章程;選舉本會理事;討論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3.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理事會可以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出席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本地區會員民主選舉産生,名額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一條 本會常設機構:
理事會選出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幹人,常務理事若幹人,組成常務理事會。
理事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幹人,協助正副主席處理日常會務。
理事會根據需要,設立必要工作部門,負責行政事務、組織聯絡、調查採錄、編選出版、科學研究等具體工作。
理事會每年開會一次,討論研究和檢查本會工作。
第十二條 地方組織:
各省、市、自治區成立分會或類似機構。地區、市、縣有條件的也可以成立類似機構。
地方組織的章程由地方組織自行擬訂。
本會在業務上和地方組織保持密切聯係,互相交流情況。
第四章 經 費
第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1.國家的津貼;
2.興辦有關企業的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