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記者從市政府辦公廳獲悉,我市已印發《重慶市保留為行政審批必要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清單(2020年版)》(以下簡稱《清單》),凡未納入《清單》的事項,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中介機構開展服務。
這個清單共包含101項保留為行政審批必要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凡未納入的事項,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中介機構開展服務,包括各類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鑒證、鑒定、證明、咨詢、試驗等。
審批部門能夠通過徵求相關單位意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解決以及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項,一律不得設定中介服務。依照規定應由審批部門委托中介機構提供的技術性服務,納入行政審批程序,由審批部門委托開展,不得增加或變相增加申請人辦事環節。
該清單在市政府門戶網站統一對社會公布,各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執行情況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建立動態調整機制,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因法律法規規章的頒布、修訂、廢止,國務院決定新增、取消、變更,原設立依據變更、部門職能變化等情況需要調整的,應按程序報市政府同意後,及時調整並予以公布。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按職責分工,加強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監管。要制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配套制度和服務標準,建立中介服務機構信用體係和考核評價機制,規范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規范中介服務收費,嚴格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保障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質量和效率。
(記者 陳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