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重慶4月16日電(韓夢霖)2018年,一起制售假冒品牌酒瓶係列案件被公安機關破獲,公安機關在企業負責人喻某控制的重慶某公司倉庫內查獲茅臺酒瓶54萬余只,並在其他倉庫內查獲了茅臺小酒杯、茅臺小酒杯花紙、五糧液酒瓶、五糧液手提袋等總計數十萬只假冒産品。
喻某係重慶某實業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實際控制人,劉某係公司副總經理,陳某係公司生産及銷售主管。2018年4月,喻某、劉某共謀後,決定在未取得注冊商標所有人授權的情況下,讓公司生産底部刻有貴州茅臺酒注冊商標標識的酒瓶用于銷售牟利,並安排陳某進行生産。2018年4月至10月期間,劉某將43萬只假茅臺酒瓶以86萬元的價格銷售給李某甲,並將20余萬只假茅臺酒瓶抵扣李某乙的借款。
該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被抓獲歸案後,2018年11月13日,喻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審查逮捕階段,負責該案的江北區檢察院認為,喻某自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考慮到其係某公司實際負責人,負責全公司的日常管理經營,該公司有員工300余人,為不影響該公司正常經營,且採取取保候審措施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決定不批準逮捕喻某。
2019年8月12日,江北區民檢察院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對喻某、劉某等7人提起公訴,均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提出可以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法院判決在量刑建議幅度內,並適用緩刑。
這起案件是重慶檢察機關服務民營企業的一起典型案例。據江北區檢察院相關負責人介紹,在辦理涉及民營企業的案件中,審慎採取人身強制措施,沒有採取必要的,依法不採取。同時,慎重選擇辦案時機和辦案方式,注意加強調查研究,聽取當地政府、工商聯意見,結合涉案民營企業的實際情況,注重從保護、促進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角度,合理採取處理措施,讓走上犯罪歧途的民營企業涉案人員既接受法律懲罰,又有機會改過自新,把案件可能對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産生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切實防止“辦了案子,垮了廠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