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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发布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 引导更好发挥服务科创功能

上海证券报

  12月2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发布《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下称《评价办法》),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机制,新增投行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评价加分项,引导投行更好发挥服务科技创新功能。

  据了解,《评价办法》共六章36条,是基于内部控制、项目质量和投行功能发挥并重的评价逻辑,对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开展评价范围内投行业务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现阶段评价的范围包括股票保荐、债券承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和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等4类业务。

  《评价办法》的修订突出四方面特点:第一,扩大评价范围,在股票保荐业务基础上,进一步纳入债券承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等业务,基本实现投行业务全覆盖;第二,突出功能导向,新增投行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评价加分项,引导投行更好发挥服务科技创新功能;第三,强化结果运用,结果将供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白名单、行政许可等监管工作使用,同步强化声誉约束和行政约束;第四,完善评价衔接,充分利用现有的其他投行业务单项评价结果,保持监管标准统一。

  中证协相关负责人介绍,《评价办法》形成了“1+4+1”的评价指标体系:第一个“1”指内部控制评价,反映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4”指执业质量评价,反映证券公司4类投行业务履职尽责和业务规模情况;第二个“1”指调整项,主要反映投行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情况。

  具体来看,修订后的评价指标体系(基础分100分)包括内部控制评价(基础分25分)、执业质量评价(基础分75分)和评价调整(最高15分)三部分。其中,执业质量评价确定了4类投行业务各自基础分,股票保荐业务35分、债券承销业务20分、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10分、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10分,该指标还进一步区分为履职尽责和业务规模两部分。

  此外,调整项的打分方式为在前述评价总分基础上加分,现阶段以证券公司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情况为主,根据投行服务科技创新企业情况进行评价,最高10分。其他需要纳入调整项考虑的内容,经投行质量评价专家评审会通过后实施,最高5分。

  根据《评价办法》,投行质量评价每年开展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目前,2023年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工作基本完成,评价结果将于近日发布。(记者 汤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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