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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买股如何实行长周期考核?

证券日报

  近日,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答记者问时表示:“推动建立健全保险资金等权益投资长周期考核机制,促进其加大权益类投资力度”。这并非监管部门就这一问题首次发声,去年,原银保监会就曾提及相关内容。

  之所以要推进长周期考核机制,是因为当下险资机构普遍实施的“短周期”考核机制存在诸多弊病。目前,以1年为周期考核,一方面,股票等权益投资会提升总投资收益率的波动性,为避免承受来自股东、客户、市场声誉等各方压力,险资不愿意提升权益投资的占比;另一方面,短期业绩考核和排名,不能驱动险资机构从所投资产的周期收益特征来配置资产,反而会使其过分关注短期收益,引发跟风投资及增加交易频率的行为。

  实际上,区别于公募基金、银行理财等资金,险资的一大优势是久期很长,行业平均负债久期超过10年,普通寿险负债久期甚至能超过50年。这为险资实施“长周期考核机制”创造了条件。此外,从险资实际投资收益率来看,其大比例配置的固收类资产收益率呈下行趋势,有必要通过引入“长周期考核机制”,提升权益资产配置占比,以对冲整体收益率下行压力。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以为,无论是出于险资自身长远发展的目的,还是出于活跃资本市场的目的,都应推动险资机构在权益投资方面实施“长周期考核机制”。具体而言,应从四方面着手:

  首先,要优化会计处理方式。今年上市险企已实施新会计准则,在新准则下,权益投资收益变化较此前更充分、及时地反映资本市场波动的影响,这“放大”了险资年度总投资收益率的波动性。此外,目前部分未上市险企仍沿用此前会计准则,并多将股票投资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若计入后者,可弱化年度投资收益波动性,但若所投股票下跌超过一定时间或一定幅度则须计提减值,因此也不能有效缓解配置权益资产的压力。

  整体来看,目前的会计处理方式会凸显年度业绩差异,不利于险资弱化“短周期”考核。实际上,监管部门也注意到了险资机构权益投资会计处理的问题。上述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就提到:“推动研究优化保险资金权益投资会计处理”。

  其次,要完善委托机制。当下险资的运作模式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自主投资,规模占比较小;二是委托投资,主要为委托关联方投资,规模占比较大,近年来规模占比保持在70%左右。从这个角度来看,要建立长周期考核,委托方和受托方就要将长周期考核目标融入委托机制中,并在投资动机、预期目标、双方权责等方面达成一致。这也要求双方建立贯穿投前、投中、投后等中长期全流程的业绩评价和考核体系。

  当然,在注重长周期考核的同时,委托方不能完全忽视短期考核目标,原因是,如果只关注长期考核目标,一旦出现临近长周期(3年或5年)考核节点,实际投资收益率与预期目标偏差太大或大幅亏损,就会形成无法挽回的局面。因此,在长周期考核时,也要对短期投资行为进行适度跟踪和过程管控。

  再者,要建立匹配长周期考核的配套机制。该机制应至少包含三部分:其一,延长对投资管理人考核周期。上述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也提到:“积极推动各类中长期资金树立长期投资业绩导向,全面建立三年以上的长周期考核机制”。其二,健全激励机制,通过采用薪酬递延发放、员工持股计划等策略,实现险资管理机构与资金管理人员的长期投资目标趋同。其三,引入多元化考核指标,包括长期净投资收益率、长期总投资收益率、长期财务投资收益率等指标,合理确定各类目标的评价权重,推动形成科学的长期评价体系。

  最后,给予适当的监管支持。在偿二代二期工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下,股票资产“消耗”的资本金高于债权类资产。险企若要长期、较高比例持有股票类资产,则必然要求其有较强的资本实力,以保证在较长期限内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而部分中小险企资本实力弱,根本无法长期持有,更无法实现长周期考核。因此,建议监管部门给予长期进行股票投资的险资机构合理的风险权重优惠。

  总之,实行长周期考核是个系统工程,既需要多个监管部门协同发力,也需要参与险资运作的不同主体目标一致、共同努力。(苏向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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