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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险企偿付能力压力获缓解 探索差异化发展道路迫在眉睫

韩宋辉 上海证券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9月10日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通过对中小险企实施差异化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降低其最低资本要求,给予中小险企更大的差异化发展空间。

  总体来看,保险业偿付能力保持充足。二季度末,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88%,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2.7%。

  但是,部分中小险企偿付能力充足率下滑,部分险企偿付能力不达标。根据相关监管规则,风险综合评级为C或D,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二季度末,有15家公司为C类,12家公司为D类。据统计,以人身险公司为例,二季度末有34家人身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较一季度末下滑。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分析称:一方面,当前险企股东的增资能力和增资意愿都不强,中小公司“补血”能力不足;另一方面,过去中小公司发展模式过于粗放,规模增长的同时内生“造血”能力不足。

  业内专家表示,保险业2022年一季度起实施偿付能力规则Ⅱ,更严格的监管要求让中小公司资本短缺问题暴露得更加充分。从险企披露的偿付能力不达标原因来看,公司治理出现问题的确是首要原因。

  《通知》差异化调节保险公司最低资本要求,对中小公司偿付能力的压力有很大缓解。以财险公司为例,专业人士预计,中小财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将提高13至18个百分点。

  不过,长期来看,要真正走出困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小险企须尽快找到适合自身的差异化发展道路。

  “坦白说,行业现在还在探索,还没有成功样本。”周瑾认为,这条路径一定是回归到服务好消费者、做好客户经营的本源上。以前,保险公司主要发力点在渠道和销售,没有沉下心来细分客户和挖掘需求。

  今年6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文规范车险市场秩序,剑指车险手续费问题。一位财险地方分公司总经理表示,几十年发展下来,车险市场仍在进行关于手续费的恶性竞争,这说明财险行业主打产品同质化严重,中小公司与大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并无太大区别。

  同质化的问题,反映出中小公司定位不明确,盲目地追求全产品、全渠道、全客户。业内专家表示,保险行业马太效应明显,各类主流业务和渠道都主要掌握在头部公司手中。这种背景下,中小公司将有限的资源全面铺开,自然会出现全面劣势。

  周瑾表示,中小公司要进行能力聚焦、客户聚焦、渠道聚焦。以人身险行业为例,有几类探索可以参考:一是地方寿险公司深耕当地,从分支机构和队伍建设都聚焦本地,垂直下沉,深耕细作;二是专注于经营模式创新,比如打造以家庭账户为主体的获客、销售和服务模式;三是进行差异化的渠道选择,创新特定类型产品,做出特色。

  业内人士认为,监管部门一直在倡导中小公司探索特色发展模式。《通知》的出台,给予了科技保险更低的最低资本要求,那些拥有技术优势的中小公司应该抓住契机,通过发挥保险服务科技创新的能力,在科技保险这一蓝海领域建立自身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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