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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出台 入围者大致都有谁?

刘敬元 证券时报

  10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下称“《办法》”)。这意味着,继系统重要性银行后,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评估与识别机制也已落地。

  《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规定,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每两年评定一次。纳入评估范围的,一类是合并资产排名前十的保险公司,另一类是曾于上一年度被评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机构。因此,根据2022年数据可以大致描摹出初次参评的保险公司“轮廓”。

  不少于10家险企参评

  《办法》明确了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评估流程与方法、评估指标等。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评估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估流程包括5个环节,首先是确定参评保险公司的范围。

  根据《办法》,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评估范围,包括我国资产规模排名前十的保险集团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上一年度被认定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机构。2家或2家以上保险公司组成保险集团公司的,以保险集团公司作为参评主体。

  由于目前还未开展过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评估,因此首次开展评估,资产规模成为纳入评估范围的重要指标。就2022年数据而言,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期末资产合计在所有保险公司中排名前十的有哪些?

  据证券时报记者统计,目前总资产在万亿元以上的保险公司有8家,分别为平安集团、国寿集团、太保集团、人保集团、太平集团、泰康保险集团、新华保险、大家保险集团,大概率将入围初评的10家险企名单。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评估使用的数据为集团并表数据。保险集团公司并表范围内有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时不纳入并表范围。由于平安银行为2023年度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这意味着平安集团评估时将不并表平安银行。

  除了上述8家,其余入围初评者则有待确定。从已发布的2022年年报数据看,总资产排名第9、10位的分别是中再集团(5206亿元)、阳光保险集团(4853亿元)。不过,在未发布2022年年报的险企中,或存在资产体量更大者。例如,华夏人寿2019年末总资产已达5863亿元,而富德保险控股旗下的富德生命人寿2020年末总资产也达到了5238亿元。

  原保监会曾于2016年针对16家保险机构开展过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评定数据收集工作。彼时的16家机构,包括全部12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以及4家较大的寿险公司,具体为人保集团、国寿集团、太平集团、中再集团、平安集团、太保集团、中华保险控股(现中华保险集团)、阳光保险集团、泰康人寿(现泰康保险集团)、新华保险、华泰保险集团、安邦保险集团、富德保险控股、合众人寿、中邮人寿、华夏人寿。

  五步确定最终名单

  按资产体量排名进入参评保险公司范围,并不意味着就可成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

  根据《办法》规定,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评估每两年开展一次,流程包括5个环节,“确定参评保险公司范围”仅是第一步,评估流程具体包括:一是确定参评保险公司范围;二是向参评保险公司收集评估所需数据;三是计算各参评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得分,形成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初步名单;四是结合其他定量和定性分析作出监管判断,对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初步名单作出调整;五是确定并公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最终名单。

  其中,第三步计算各参评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得分,将从规模、关联度、资产变现和可替代性四个维度共计13项二级指标得出,四个维度的权重分别为20%、30%、30%、20%。具体来看,首先是规模,二级指标包括总资产和总收入两项,权重均为10%;其次是关联度,二级指标包括金融机构间资产、金融机构间负债、受第三方委托管理的资产、非保险附属机构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五项,其中前四项权重均为7%,衍生金融资产为《办法》新增指标,权重为2%;再次是资产变现,二级指标包括短期融资、资金运用复杂性和第三层次资产三项,权重均为10%;最后是可替代性,二级指标包括分支机构数量与投保人数量、赔付金额和特定业务保费收入三项,权重均为6.67%。其中,特定业务保费收入指保险公司开展的农险、巨灾险、大病保险、出口信用保证保险、航天航空保险、航海保险、电力保险、核保险等业务获得的原保险保费收入。

  制定特别监管要求

  识别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是为了更好防范系统性风险。

  所谓系统重要性,是指金融机构因规模较大、结构和业务复杂度较高、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性较强,在金融体系中提供难以替代的关键服务,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而无法持续经营,可能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产生不利影响的程度。

  2018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原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从两条途径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一方面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制定特别监管要求,以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降低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特别处置机制,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时,能够得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其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同时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

  此次出台的《办法》可视为《指导意见》在保险业落实的细则,旨在识别出我国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对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进行差异化监管,以降低其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防范系统性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原银保监会曾在《办法》起草说明中表示,2021年末,我国保险业资产规模达到24.9万亿元,占金融业总资产的6.5%,是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行业,同时也是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保险业行业集中度(以前四位保险集团保费收入行业占比衡量)达到52%,高于我国银行业,也高于欧美保险业。此外,我国部分大型保险集团复杂性高、跨业经营特征显著,“承保业务”和“投资业务”双轮驱动,与金融体系的关联度较高。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最新表示,我国保险行业发挥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功能,坚持稳健经营十分重要。《办法》立足我国保险业发展实践,借鉴国际经验,提出认定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方法、流程和标准。《办法》的发布实施,将评估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范围从银行进一步拓展到保险领域,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打好基础,有助于强化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监管,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增强金融体系稳健性。

  据悉,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根据《办法》,共同做好我国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认定工作,制定附加监管规定,发挥好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合力,促进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不断夯实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更好支持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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