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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风险水平等级划分为5级 人身险公司分类监管正式落地

韩宋辉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韩宋辉)全面跟踪、评估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才能实现金融机构同质同类可比较和差异化监管。3月18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人身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下称《办法》),通过六大维度、上百个指标,全方位透视人身险公司综合风险水平,加强人身险公司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提高监管质效,推动人身险公司高质量发展。

  知情人士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前,保险公司的风险监测和评估散落在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资金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各个部门和相应的监管文件中。《办法》首次将各个领域的监管要求综合运用到一套风险监管体系中,形成了对人身险公司各类风险的全流程监测与评估。

  2023年,人身险行业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3.76万亿元,占保险业2023年总保费规模的73%。

  综合风险水平等级划分为5级

  《办法》搭建了人身险公司风险综合评估系,从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以及其他六个维度评价,确定公司综合风险等级。

  “每一个维度又细分多个评估要点,并针对每一个评估要点设计相应的风险监测和评估指标,实现风险的全流程监测。”知情人士解释,具体评估过程中,监管部门会先就每个维度进行打分,划分出低、中、高三个档次;然后将每个维度的得分进行加权处理,得出这家机构的综合得分。

  根据《办法》,监管部门将根据机构综合得分确定其综合风险水平等级,综合风险等级划分为1-5级,数值越大,风险等级越高,处于重组、被接管等状态的公司直接列为S级。

  记者了解到,从各维度的权重来看,《办法》尤为关注机构公司治理和资金运用方面的风险。

  据知情人士介绍,《办法》设有动态调整机制,如果机构在公司治理或资金运用维度,其中任一维度的得分处于高风险档,则该机构综合风险水平等级自动上调一档。而其他方面,任两个维度均处于高风险档,综合风险水平等级上调一档。

  增强人身保险业风险防控有效性

  总体上看,《办法》的制定遵行了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动态监测和定期评估、定量监管和定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办法》中的这些设计都是为了更加精准、全面地识别与评估保险公司的风险水平。”业内人士表示,以前也有各类监管评级,比如偿付能力监管,其本质上是资本监管,监管重点是资本充足性。《办法》所规范的非现场监管,强调的是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是覆盖保险公司经营全流程和全环节的全面监管,为监管部门开展市场准入、采取监管措施、制定监管政策等提供基础性支持。

  多位受访人士表示,《办法》的实施,有助于强化分类监管,引导人身险公司形成特色化发展模式和差异化竞争优势,促进人身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业内人士认为,非现场监管本身就是监管部门的日常监测,《办法》的出台不会直接影响公司业务发展。当然,《办法》会有一定的引导性作用。

  知情人士表示,《办法》设计了一些加分项,比如鼓励发展普惠保险和绿色保险。这两方面业务如果做得好,监管部门可以考虑适当提高机构的综合得分。这也体现出《办法》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图。

  此前,原银保监会曾发布《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原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曾就此表示,考虑到财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人身险公司在业务范围和经营模式,以及风险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需要单独制定针对性的监测指标和评估指引。

  知情人士表示,《办法》正是人身险公司落实《暂行办法》的配套细则,预计未来财险公司等也会发布相应细则。此外,《办法》适用于人身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监测和非现场监管评估办法将另行制定。

  根据《办法》,金融监管总局及相关派出机构每个月都会对人身险公司相关业务指标进行监测,结合定期监测情况,对公司每年开展一次监管等级评估。监管部门将根据年度评级结果,对人身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和资金运用比例等进行分类监管。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出台有助于提升人身险公司监管效能。一是增强人身保险业风险防控有效性,《办法》根据监管实践建立了风险信息库,用于对人身险公司进行日监测和监管评估,将提高人身险公司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

  二是提升人身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能力,《办法》评估指标体系中引入特别加分项,体现人身险公司履行社会治理(ESG)责任所做出的贡献,引导行业通过绿色保险、普惠保险等更好服务共同富裕、“双碳”等国家战略。

  三是推动人身险公司差异化经营,监管部门将根据评级结果,对各人身险公司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有助于引导人身险公司形成与其风险水平相匹配的发展模式,推动人身险业回归保障本源,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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