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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去信托化即将开始 有限合伙制或减少

曹乘瑜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12年12月28日,修订后的《基金法》获得通过,2013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业内人士认为,这部法律将为阳光私募翻开新的发展篇章,2013年私募行业去信托化将开始,有限合伙制或减少。

  积极准备

  2012年12月28日,《基金法》修订获得通过,明确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监管。作为非公开募集基金的重要力量,阳光私募的合法性首次得到确认。

  纳入监管后,私募的“去信托化”时代到来。此前为了增强公信力和透明化,私募借道信托牌照发行产品,信托发挥监管作用,私募仅作为投资顾问。然而高额的信托账户使用费和管理费用降低了私募利润。北京源乐晟投资总监曾晓洁曾透露,如果以1.5%的固定管理费,1%信托管理费用和0.2%的银行托管费用计算,一只10亿元的阳光私募产品,在固定管理费上的年收入只有300万元。

  但新《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直接成立集合理财计划,将托管交给银行,这意味着信托渠道已经不是保证公开透明的唯一渠道。如果按上述数字计算,仅在固定管理费上,私募基金每年可多获得大约1%的收入。而随着信托通道的必要性降低,至少150万元/年的信托账户使用费也将“坐地跌价”。

  不过,2013年只是私募去信托化的开始。业内人士认为,信托型产品短期内不会马上大幅减少。星石总裁杨玲认为,在目前信托模式下,阳光私募仅需要做好投资管理,而信托则承担了产品开发、风险控制、后台运营、法律合规等多方面的工作。如果绕开信托,私募公司要独立承担这些经营内容并非易事。

  星石投资、朱雀投资均认为,公司经营、企业文化的打造,是私募要做的最重要的准备。杨玲认为,新《基金法》实施后,私募公司要独立承担发起产品的责任,这需要私募公司加快建设和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和明确岗位职责。

  据了解,大部分私募正在积极进行相关准备,以适应监管要求,其中包括创新型私募。鹏扬投资总经理杨爱斌介绍,目前正着手交易系统、风控系统以及各种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力争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对冲松绑

  去信托化时代的开始,也是私募对冲时代的真正开启。多家私募均预计,“投资标的和套利方面的限制应该不会比目前的信托模式更严格”。目前信托在股指期货等对冲手段上的严格限制,连简单的卖空也难以做到。朱雀投资认为,新《基金法》颁布后,私募在产品设计、发行方面将更加主动,这对于行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而对于固定收益投资私募来说,新《基金法》也为他们的投资松了绑。杨爱斌表示,由于信托产品不允许回购融资,新《基金法》的出台对债券型私募的发展具有非常积极的影响。

  此前,为使用股指期货对冲或者投资商品期货,有限合伙制的私募基金模式诞生,商品期货型、宏观对冲型私募大都采用有限合伙制。多家基金研究机构的分析师表示,倘若绕开信托,部分有限合伙制私募或许将消失。因为这种模式虽然摆脱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但投资者却需要承担更高的税负。私募管理人为了回补投资者这方面的损失,相比信托型私募则需追求更高的收益。而新《基金法》实施后,预计有限合伙型私募产品的设立将减少,私募将更多选择契约型产品。

  至于相关投资标的和套利方面的细则规定,原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朱少平介绍,这些细则将由国务院和证监会规定,估计2013上半年部分细则将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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