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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锐评】退市新规三影响 谁会成“首退”

张岸元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东兴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张岸元

  上交所和深交所日前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退市主要以财务指标为衡量标准,退市新规界定了需退市的重大违法情形,并细化了退市流程及重新上市要求。笔者认为退市新规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影响:

  一是停牌暨风险提示防止投资者损失面扩大。

  近期小市值、低股价的上市公司股价连续上涨,部分属于前期超跌回调,然而某些个股走势却与基本面出现严重偏离,尤其个别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连续涨停引人侧目。此前,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明确规定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纳入到了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的情形中来。退市新规进一步要求,上市公司在情形发生或知悉当日向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及时披露有关内容,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特别风险提示”。相关市场规则的完善,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提供依据,并给投资者敲响了警钟。

  二是法理依据充分,抑制“劣币驱逐良币”趋势。

  10月30日起,证监会在A股交易时段宣布减少交易环节不必要干预,随后小市值、低股价、低点位标的被热炒,其中相当部分超跌个股回暖属于市场行为。然而个别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持续涨停却可能将股市引入“劣币驱逐良币”循环,造成投资者损失,并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需要据法理加以规范。

  实际操作上,发生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认定标准体现在新规第三、四、五条。上市委员会将依据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裁判、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营业执照认定及生产经营许可证认定等形成意见。

  三是优化监管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管理。

  退市新规对于诈欺上市的事后监管的强度大幅加强,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也将有利于推动事前审批精简,把价值判断功能更多的让渡给市场,也有利于提高上市审批效率,降低事前审批寻租空间。

  截至目前,*ST长生、*ST百特及金亚科技等上市公司按照新规发布了提示公告。新规要求的退市分为两类:欺诈发行股票不可重新上市,三类退市(严重虚假年报、严重影响市场秩序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其他特定情形)须到新三板挂牌5年才能重新申请上市。也就是说,某些上市公司如果退市,五年后即可重新申请上市;而有些公司,则有可能永久退市。

  总之,退市新规法理依据充分,优化市场环境,有利于二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强化,倒逼公司治理结构改良。与此同时,退市新规也给股市投资者敲响警钟,事前审批效率将更加精简实用,事中事后监管也将进一步强化。退市新规发布后,谁将成为首家退市上市公司,市场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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