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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優惠待遇
新華網·福建頻道     2005-09-09    來源:中國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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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在泉州市投資舉辦生產性企業,經營期間在10年以上的,除從獲利年度起2年免交、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外,還可享受下列優惠:

    (1)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第三年到第五年減徵收企業所得稅屬地方留成部分,由財政部門予以全部返還。外商投資泉州市支柱產業和重點行業的企業,投資總額在lOOO萬美元(含lOOO萬美元)以上,除享受上述規定的優惠政策外,第六年至第十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屬地方留成部分,由財政部門返還50%。經批準上述企業固定資產允許加速折舊。

    (2)經認定屬高新技術的外商投資企業,除享受第1款規定的優惠政策外,在減免稅期滿後企業所得稅率按15%徵收,當年出口產品達到當年企業產值70%以上的,減按10%稅率收取。

    (3)1996年4月1日後批準的外商投資生產性企業,注冊資本在500萬美元(含500萬美元)以上,或增資額在300萬美元(含300萬美元)以上,或經福建省有關部門確認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其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增資後經營期限不少于5年的),實際到資完成後,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機器設備所繳納的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經確認後,從該企業投產營運後繳納的增值稅及所得稅稅款中屬地方財政收入的部分分年度予以返還。

    (4)外商投資企業增加投資,擴大生產規模。1996年4月1日後,投資者對原有企業增加投資和注冊資本的,在增資部分實際投入後,除可享受原有的優惠待遇外,在保持增資前利潤水平前提下,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核準,其增資的部分(指能分開核算部分)所產生的利潤可分開計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待遇,由財政部門予以返還。

    (5)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其再投資部門已繳納的所得稅,除按國家規定報經稅務機關批準退還40%之外,由地方財政再返還30%,對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型企業或者先進技術型企業,經稅務機關批準,可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屬地方留成部分。

    (6)進出其不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和外匯能自求平衡的外商投資企業,其產品內銷不受限制。

    (7)中方投資者以自有房產作價與外商合資、合作的生產性項目,符合城市規劃,在辦理房產過戶時經中方投資者申請,財政部門批準,可免徵其房產契稅。

    (8)外資生產性企業按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可享受優惠的地價,地價標準按當地當年的一般水平取下限;按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的,其土地使用費(含土地開發成本)可按下限收取。對利用荒山、荒地、荒灘的,其地價可酌情給予更大的優惠。

    (9)外商投資鼓勵類生產性項目,其項目建設用地經企業申請,土地管理部門批準,自企業取得使用權之日起,5年內免繳土地使用費(不含土地開發成本部分)。

    ☆ 外商投資農、林、牧、副、漁等農業綜合開發項目,除享受《福建省關于鼓勵外商投資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暫行規定》的優惠政策外,還可享受下列優惠:

    (1)外商投資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第六年至第十年繳納的所得稅屬地方留成部分,由財政部門返還50%。

    (2)外商投資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內銷產品的增值稅徵收後,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由財政部門返還40%。經認定屬高新技術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可採取租地的辦法,經批準可免交土地各項稅費。

    (3)外商投資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其土地使用費可按營業額的3-5%收取,利用荒山、荒灘、荒地投資開發的,可在此基礎上再予以優惠。

    (4)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其他優惠規定均適用于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 外商投資與辦港口、碼頭、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項目,經營期限在15年以上的,可享受下列優惠:

    (1)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港口、碼頭、交通、能源建設,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其企業所得稅率經批準減按15%徵收。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外商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頭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徵企業所得稅。

    (2)外商投資建設基礎設施項目,在建設項目完成20%投資額後,經批準,允許興辦配套的船隊、車隊、倉儲、裝卸、包裝等業務以及旅遊、房地產、船務等第三產業。

    (3)外商投資建設基礎設施項目(不包括兼營項目),協議外商額在500萬美元以上且回收期較長的,經申請批準,可利用外方投資者的銷售渠道,組織不屬于國家統一經營,不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出口,實行綜合補償。

    (4)投資建設基礎設施項目可按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各項稅費按最低標準收取。利用荒山、荒灘、荒地投資開發的,可在此基礎上再予以優惠。

    (5)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其他優惠規定均適用于基礎設施。

    ☆ 經省政府批準的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開發項目可享受下列優惠:

    (1)投資經營成片土地開發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可視同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比照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政策和稅率徵收,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開發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由開發企業綜合開發經營區內基礎設施、標準廠房的,其企業所得稅可綜合統一計徵。

    (2)成片開發區按規劃自行配套教育設施的,其所繳納的教育附加費屬地方留成部分,由企業所屬同級財政部門予以返還。

    (3)在城市規劃區域外的成片土地開發區,區外供水、供電、道路等配套設施由開發企業自行投資建設的,其由地方收取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企業所屬同級財政部門予以返還,其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附加費屬地方留成部分,由企業所屬同級財政部門予以返還。

    (4)鼓勵外商投資旅遊支柱產業,外商在福建省、泉州市批準的旅遊度假區內經批準可投資舉辦中外合資的旅行社,允許其在區外設立分支機構開展相關業務,可在旅遊度假區內投資建設別墅、度假村及配套服務項目。外商投資旅遊產業生產性企業,除享受《福建省關于加快旅遊產業發展的若幹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外,還可享受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

    ☆ 外商投資興建普通住宅等項目,其繳納的房產契稅按計稅總額的50%計徵。

    ☆ 鼓勵外商投資者設立投資性公司。外商在泉州市已投資3個企業且實際到資3000萬美元以上,允許設立投資性公司。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外商投資性公司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繳納的所得稅屬地方留成部分,由財政部門予以全部返還,第二年至第三年返還50%。

    ☆ 進一步擴大外商投資領域。外商在我市與辦信息、咨詢、交通運輸、倉儲、醫療檢測等服務性項目,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繳納的所得稅屬地方留成部分,由財政部門予以全部返還,第二年至第三年返還50%。

    ☆ 外商投資泉州市特別鼓勵的重大項目,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經批準,其頭兩年繳納的增值稅中屬于地方留成部分,由財政部門予以全部返還;第三年至第五年返還50%。

    ☆ 外商來到泉州市清濛科技工業區投資舉辦企業,除享受泉州市人民政府已賦予的優惠政策外,還可享受政策上所規定的其他優惠。

    ☆ 外商在泉州市實際投資每50萬美元,投資者可為親友辦理1名城市常住戶口,收取的城市增容費按當地標準的80%收取,但每位投資者辦理城市常住戶口的人數最多的不超過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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