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廣州7月3日電(記者賴雨晨
肖文峰)近年來,房屋租售市場十分活躍,租客當上二房東、三房東的事兒已不再罕見。廣州一承租人(二房東)在未獲得業主授權的情況下將房屋轉租並與租客簽訂合同,租客認為存在欺詐,要求退還租金及"頂手費"。法院判決認為房屋出租合同有效,駁回了租客的請求。
2006年11月,租客余某與二房東楊某簽訂了《房地產租賃合同》,租期為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31日,月租金2300元。合同內注明了該房屋業主為吳某,楊某僅為轉租人。合同簽訂後,余某共付給楊某租金、保證金及"頂手費"共21900元。
2007年3月6日,業主吳某突然出具一份《聲明》,指出楊某將房屋轉租並未徵得其同意,她也從未授權楊某以任何形式處置房屋,因此不認可楊某與余某簽訂的租房合同,不同意與余某續約。
余某因此向法院起訴二房東楊某,認為其行為構成欺詐,要求楊某退回其已付的21900元,並賠償其用于裝修和購置設施的20000元。
廣州市天河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合同內容,楊某應已告知余某房屋的產權人及合同期滿後能否續租處于不確定狀態的真實情況,因而不存在欺詐一說。對于承租人擅自轉租房屋的情況,法律提供的救濟途徑為賦予出租人(業主)以解除權,並未涉及承租人(二房東)與次承租人(租客)之間合同的效力。從維護合同穩定性及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角度出發,在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所簽轉租合同未出現法律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下,轉租合同不宜認定為無效合同。現余某已實際使用了房屋,理應按合同約定支付相應的租金給楊某。法院因此駁回了余某的訴訟請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