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7月26日電(田雨 霍殿林)針對一些因在歷史文化名勝區內進行影視攝制、舉辦文藝活動而導致景區建築、環境等受損的現象,國務院法制辦26日全文公布徵求意見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規定,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核心保護范圍進行影視攝制等活動,必須先向規劃部門和文物部門報批。
徵求意見稿規定,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保護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築,制定保護方案,並經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係等自然狀態的活動;在核心保護范圍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展覽、大型演藝或者大型遊樂等活動;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的活動。
徵求意見稿同時明確,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或者補救,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係等自然狀態的;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展覽、大型演藝或者大型遊樂等活動的;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的活動。
對于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經批準同意進行上述活動,但是在活動過程中對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構成破壞性影響的,徵求意見稿規定明確,同樣適用上述罰責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