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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涼市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優惠政策
為了搶抓西部大開發的歷史機遇,引進國內外先進技術、管理經驗、人才、資金和企業參與我市的開發建設,加快我市經濟和社會的全面發展,根據國家、省上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優惠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適用于國外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平涼市境內投資設立的企業及國內平涼市以外的公司、企業、經濟組織或個人在平涼市境內投資興辦的企業。部分政策亦適用于市內國有、集體、私營企業等經濟組織和個人。
第一章 市場準入政策
第一條 允許外商在平涼市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地方投資興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 第二條
除我國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外,外商可採用國際、國內通行的各種方式在我市進行投資。 第三條
除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禁止類和少數限制類項目外,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市控股進行開發、建設和經營,包括礦產資源開發、旅遊資源開發、交通運輸、學校、醫院等。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除國家有特殊規定之外,不限制內外銷比例。 第五條
經批準,外商可在本市縣(區)和開發區與國內企業共同舉辦商業零售和批發企業、外貿企業、旅行社、銀行(獨資或合資)、保險、電信、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工程設計公司、信息等企業,並將隨著我國加入WTO的進程有序擴大范圍。 第六條
向國內外經濟組織轉讓我市國有公路、橋梁、隧道、城市市政等公用基礎設施資產權益,並為其提供收費價格批文質押、履約保險等必要的融資和經營條件。最長期限可為25年。 第七條
非公有制經濟可投資于除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規禁止外的其他領域,不限投資規模,不限持股比例。
第二章 國民待遇政策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以及來我市工作的外籍人員、市外人才及其家屬,享有與我市企業和居民同等待遇。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經營管理、產品定價、用工、收入分配、內部組織機構設置等方面,在不違犯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有權按國際慣例自主決定。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建設和生產所需要的一切社會服務,與我市企業享受同樣的收費標準。 第十一條
非國有企業在政治待遇、項目立項、融資渠道和信用擔保、成果鑒定與獎勵、技術職稱評定、出國考察等方面與國有企業一視同仁。 第十二條
非國有資本在我市投資辦學,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享受公辦學校同等待遇。 第十三條
年利稅300萬元以上的國外、市外投資企業以及列入重點財源的市內企業,由所在政府領導和監察部門實行挂牌保護制度。 第十四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優先保證土地使用、勞動力雇用、原材料供應、水電供應、進出口配額等各種生產要素。
第三章 鼓勵投資政策
第十五條 國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市再投資,其再投資項目外資比例超過25%(含25%)的,視同外商投資企業,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及本市重點財源企業在我市生產的產品,每出口創匯1美元,由地方同級財政給予0.05元人民幣內陸運輸補貼。 第十七條
各類知識產權均可依法評估作價作為企業注冊資本金或股份,其佔企業注冊資本金或股本金的比例,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高于35%。其中,經有資格的無形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後的專利技術可作為銀行貸款擔保或質押。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購買自用的辦公和生活用品(含汽車、摩托車等),免交地方附加費。 外商投資企業暫免徵收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 第十九條
國內外有資質的勘探企業在我市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經批準,可減繳或免繳探礦權使用費和採礦權使用費。 第二十條
各商業銀行可接受外方股東及外資金融機構的擔保或以海外資產向中資商業銀行海外分行提供的抵押,向外商投資企業發放貸款。 第二十一條
我市企業以現有廠房、場地、設備出資的合資、合作改造項目,經評估確認資產價格後,成交價可下浮10%,有些項目產業還可以放寬。
第四章 稅收政策
第二十二條
對在我市投資于符合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限制乙類項目、《平涼地區鼓勵引導外商投資若幹政策規定》中符合外商投資產業導向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兩年免徵,三年減半徵收)執行期滿後,三年內可再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同時免徵3%的地方所得稅。 第二十三條
對市外在我市投資興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後,企業所得稅實行兩年免徵,三年減半徵收。凡市外投資商來我市投資舉辦的企業,除國家明令禁止、關閉和淘汰的外,從2001年起,減按15%的稅率徵收。 第二十四條
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減免所得稅滿後,經企業申請,有關部門批準,在以後的十年內,可按應納稅額減徵15—30%的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五條
企業被確認為產品出口企業的,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總產值70%以上的,經國家稅務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六條
外商將其在企業分得的利潤在市內再投資于該企業或開辦其它企業,經營期在五年以上的,經批準,返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稅款40%的企業所得稅;投資興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在五年以上的,經財稅部門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第二十七條
外商從所投資企業取得的稅後利潤(股息、利息、紅利),可自由匯出境外。 第二十八條
外商投資額在30萬美元以上,經營期十年以上的,繳納3%的地方所得稅實行財政返還。 第二十九條
新建的生產性和非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繳納的城市房地產稅,經批準,由受益級財政從房產建成之日起分別在五年和三年內給予補助。 第三十條
新建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車輛(除從事交通運輸業外)繳納的車船使用稅實行先徵後退。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免徵牲畜屠宰稅。 第三十二條
通過合資、合作、兼並、收購、參股等形式轉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原區內企業,比照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執行。 第三十三條
在我市投資于符合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限制乙類項目、《平涼地區鼓勵引導外商投資若幹政策規定》中的外商投資產業導向的外商投資企業和研究開發中心,進口除《外商投資項目不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凡符合國家規定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以及《當前國家重點發展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投資項目,在國內採購的設備,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並按有關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 第三十四條
企業為履行產品出口合同所進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輔料及其包裝物料等,享受加工貿易保稅優惠。 第三十五條
外商投資設立的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的技術轉讓和與之相關的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收入,經地方稅務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免徵營業稅。市外的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高新技術企業在我市取得的技術轉讓和與之相關的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收入,經地方稅務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免徵營業稅,同時減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三十六條
鼓勵區外、國外企業與我市科研機構合作進行轉制,轉制為獨立核算的科技型企業後,經稅務機關批準,于2004年底前免徵企業所得稅,免徵科研開發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三十七條
盈利企業的技術開發費用,年增幅在10%以上(含10%)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稅所得額。 第三十八條
民營科技企業生產列入《國家之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產品,經有關部門批準,其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民間性質的科技風險投資公司從獲利年度起,其繳的企業所得稅,經批準在五年內由受益級財政給予補助。 第三十九條
鼓勵跨國公司、外商及市外投資企業兼並或收購我市企業。企業兼並後,不論被兼並企業是否仍然具備納稅人條件,被兼並前尚未彌補的虧損,經稅務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允許用其以後年度與被兼並企業資產相關的經營所得,在合法彌補期限內稅前繼續彌補。接收原企業50%以上職工的,企業每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比上年新增部分,經財政部門批準,三年內由受益級財政給予補助。接收原企業職工30%以上的,兩年內由受益級財政給予補助。 第四十條
在我市投資建設國道及省道公路、鐵路、民航機場的用地免徵耕地佔用稅。
第五章 土地政策
第四十一條
外商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成片開發,其土地使用權最長為:農業用地60年;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服務用地40年。期滿後可以依法申請延長。其土地使用權在使用期內可依法轉讓、出租和抵押。 第四十二條
企業投資于城市基礎設施、教育及其它公益事業、環保、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三條
非國有資本購買、兼並參股有國有企業時,可將企業原劃撥土地評估作價後轉為國有股。 第四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建設期內,免繳土地使用費;經營期10年以上,投資額在50萬美元以下,投產開業後,免繳土地使用費5年;50—100萬美元,免繳土地使用費7年;100—200萬美元,免繳土地使用費10年;200萬美元以上,免繳土地使用費15年。 第四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實行以下優惠政策: 1、國內外各類組織在我市投資興辦生產性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等鼓勵類產業的用地,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減收60%;其他投資項目用地,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減收40%,地縣確定的開發區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優惠;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再交納場地使用費; 3、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進行恢復林草植被等生態環境保護建設的,經縣(市)政府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荒山、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免繳土地出讓金,實行土地使用權50年不變,並可依法繼承和有償轉讓; 4、發展農林、牧、漁業的項目,減半徵收土地出讓金; 5、興辦符合“國家鼓勵引導外商投資產業導向”中確定的特別鼓勵類產業和在開發區興辦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批準,由當地人民政府出資徵用或租用後無償劃撥土地,協調解決“五通”(通電、通水、通路、通訊、通有線電視)等基礎設施工程建設。
第六章 人才政策
第四十六條
大力引進我市科技、教育、經濟發展急需的各類人才。引進人才既可專職,也可兼職;既可調入我市長期工作,也可智力引進、技信入股、技術承包、聘請講學、聘請顧問、短期招聘,可不轉人事組織關係,不限在平工作時間,保證來去自由。企業引進人才類型、待遇、由企業自主決定。
第四十七條
設立“平涼市科技優秀人才獎”,對在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創新方面有突出貢獻的人才,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平涼市優秀科技人才”榮譽稱號並給予獎勵,全市每兩年評獎一次,每次不超過5人,每人發給獎金2萬元。同時,對貢獻特別突出者,可授予“平涼市科技功臣”榮譽稱號並給予重獎,全市每兩年評獎一次,每次1人,獎金20萬元。具體操作按《平涼地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辦理。 第四十八條
鼓勵和引導大中專畢業生到非國有單位工作。對志願到非國有單位工作的統招應屆大中專畢業生,由市或縣(市)人事部門從財政統一列支的經費中給予一次性獎勵,其中本科生獎3000元,專科生獎1500元,中專生獎1000元。 第四十九條
鼓勵和引導本科以上學歷畢業生到企業工作,可將隸屬關係挂靠行政主管部門,本人到下屬企業工作,在主管部門領取工資的同時,還可在企業根據貢獻大小領取獎金。工作三至五年後根據本人意願,願到企業則到企業工作,願回主管部門則回主管部門工作。 第五十條
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所帶高新技術,經應用後取得較好收益的,由高新技術成果應用單位按投產三年內稅後利潤最高一年的10%計提特別貢獻獎,由縣(市)人事部門報縣(市)政府予以獎勵。有重大貢獻者,報請行署重獎。 第五十一條
回國留學人員來我市投資興辦的高新技術企業,除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有關優惠政策外,同時享受我市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 第五十二條
高級職稱人才、專家可不受原單位人事關係限制,同時在2個以上單位任職,可實行雙職雙薪或多職多薪。 第五十三條
各類高級人才(包括副高職稱以上人才,高級技能人才)和擁有各類知識產權的特殊人才來我市長期工作,優先解決落戶及編制問題,其工齡和服務年限連續計算;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由接收單位辦理轉接手續,享受應有的社會保險待遇。
第五十四條
對在我市從事大宗農副土特產品深加工研制開發並通過省級以上新產品、新技術鑒定、實現工業化生產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辦法,給予獎勵。
第七章 獎勵政策
第五十五條
對引進外商來我市投資的中介人(包括個人和組織)給予獎勵,並嚴格兌現。 凡從平涼市以外引進的各類資金(含專利技術、科研成果等),均屬引進資金范圍。引進資金經有關部門驗資確認後,合資、合作生產經營性企業,由市內受益單位或項目業主獎勵;外商獨資企業(投資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和社會公益項目由受益地方的人民政府獎勵,獎勵標準如下: 1、外商投資額在1000萬美元以下的,按外資額的2.5%獎給引資者;外商投資額在1000萬美元上的,按3%獎給引資者; 2、對引進無償投資,屬于饋贈或國家和社會各階層扶持性無償投資的(不含政策性切塊資金),按實際到位資金的10%—15%給予獎勵; 3、無息引資。根據資金使用期限,按每年銀行貸款利率的二分之一給予獎勵,每年獎勵一次; 4、低息引資。根據資金使用年限,按合同引資利率與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差額的二分之一給予獎勵,每年獎勵一次; 5、引進其它有償付息資金的獎勵標準由資金使用單位自定; 6、對引進高新技術,並轉化投產的,可連續三年從轉化投產企業新增利潤中提取5—10%獎勵引進者; 7、對引進先進設備、工藝或改造老企業獲得顯著效益的,由受益企業連續三年從新增利潤提取5—10%獎給引進者; 8、對引進項目或產品,年凈利潤達到10萬元以上的,由受益企業從凈利中提取10%獎給引進者。 第五十六條
臺灣、港澳同胞和海外華僑為我市企業或公益事業捐資2萬美元以上的,由地、縣(市)人民政府授予榮譽證書;捐資5萬美元以上的,報請省人民政府授予榮譽證書;捐資10萬美元以上或向我市公益事業項目捐資價值佔該項目總投資60%以上的,經地、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允許以本人或其親屬的名字命名。
第八章 投資服務及其它政策
第五十七條
禁止向企業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取消所有不合理收費項目,制定統一收費標準,規范收費行為,嚴格執行“兩證一書一票一卡”制度(即:《收費許可證》、《收費員證》、《進企業收費審批通知書》、統一收據、收費登記卡),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第五十八條
進一步放寬項目立項審批權限。凡企業用自有資金或利用銀行貸款投資于國家鼓勵的和允許發展的項目,除國家有規定的或省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外,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並審批,初步設計、開工報告不再報政府審批。 第五十九條
簡化審批手續,提高辦事效率。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各項審批最長時限不超過5個工作日。降低對非公有制企業注冊資金要求,減免管理費。對外商來我市投資興辦的企業、研究開發中心,實行全程服務,及時協調有關部門幫助解決建設和生產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調解糾紛和矛盾,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建設和生產所需要的水、電、氣、交通運輸、通訊等基礎設施配套,金融、保險、法律、勞動用工、咨詢、設計、廣告宣傳等社會服務,收費標準上述已有優惠的,按優惠政策執行,未優惠的,與市內企業等同;各有關部門要給予充分保障,不得隨意終止或暫停服務。 第六十一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的重點項目實行跟蹤服務,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幫助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六十二條
建立健全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和調解中心,及時處理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訴,協調解決外商投資企業在建設、生產、經營中存在的有關問題,調解糾紛矛盾,監督合同執行,並建立督辦制度和反饋制度,進一步完善外商投資的法制環境。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政策自生效之日起,凡現行政策中與此不一致的條款,一律停止執行。 第六十四條
在執行本政策中,如遇交叉重復條款,可擇優執行。 第六十五條 本政策解釋權屬平涼市人民政府。 第六十六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各有關部門據此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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