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瀆職犯罪免予刑事處罰和宣告緩刑比例高達95.6%的現象,全國人大代表許智慧等呼吁盡快出臺司法解釋,細化瀆職犯罪量刑標準
【新聞事件】
高檢院瀆職侵權檢察廳日前向本報獨家披露了《檢察機關立案查處事故背後瀆職犯罪情況報告》。報告披露,已作出的刑事判決中,瀆職犯罪免予刑事處罰和宣告緩刑的比例高達95.6%。
【連線嘉賓】
5月24日上午,全國人大代表、北京鼎業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智慧,高檢院瀆職侵權檢察廳副廳長宋寒松,高檢院瀆職侵權檢察廳副廳級檢察員楊書文做客正義網,就高檢院這份報告披露的瀆職犯罪問題,作了深入探討。
瀆職犯罪免予刑事處罰和宣告緩刑的比例之所以高達95.6%,與人們對這類犯罪的嚴重性、危害性認識不足有關。宋寒松說,很多瀆職犯罪是過失造成的,人們對“過失”所致犯罪往往抱有同情心理,有的人甚至認為貪污受賄是不可原諒的,瀆職犯罪是可以諒解的。犯罪一旦發生,涉及到哪個部門,哪個部門就會設置障礙,甚至法外說情。
許智慧認同這個判斷,她說瀆職犯罪的主體都是有一定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追究他們的瀆職責任,必然會牽連到有關部門,司法機關辦案的阻力肯定不小,要說社會認知不足,“我看主要是這部分群體認知不夠”。
也有法律規定方面的原因。宋寒松說,關于瀆職犯罪的刑期起點,刑法規定得都比較低,最高的是十年,也有七年、五年的,還有三年的,量刑幅度比較低。不過,在處理瀆職犯罪案件中,適用緩刑、免刑的條件也是有法律要求的。
許智慧說,據她了解,很多涉及礦難事故的瀆職犯罪分子,雖然最高刑是七年,但真被判到三年以上的卻很少。原因之一是,瀆職犯罪的量刑標準不是特別清晰,尤其是“情節特別嚴重、應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具體條件,沒有明確規定。
許智慧建議,檢法兩家共同出臺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情節嚴重”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具體情形。宋寒松表示,對非常嚴重的瀆職犯罪,如果發現量刑畸輕或畸重的,檢察機關該抗訴的會抗訴。
楊書文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對很多刑事案件都有定罪量刑的指導性、規范性意見,但是到目前為止,對瀆職侵權犯罪還沒有指導性意見,這就造成全國各級法院在適用法律、掌握量刑上存在問題。他感慨地說:“在適用法律上,過多適用緩刑、免刑,是我們執法水平、執法藝術不高的體現。”
宋寒松表示,為了解決實踐中瀆職侵權案件立案標準不統一的問題,2006年7月26日,高檢院出臺了《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對瀆職侵權犯罪的各種情形都作了明確規定。這份規定的作用很大,不僅為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也使群眾明白了什麼樣的行為構成犯罪,有利于群眾舉報犯罪,支持檢察機關查辦案件。不過,該規定的出臺,並不意味著就能解決當前查辦瀆職侵權案件中存在的所有問題。
許智慧認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該具有責任意識,不能只負責管理,對管理的結果如何卻不承擔任何責任。她呼吁盡快出臺有關瀆職侵權犯罪量刑方面的司法解釋,對瀆職犯罪的主體也要修改,“要不然我們費了很多人力、物力去查案辦案,有了結果卻追究不了相關人員的責任,將有損法律的尊嚴。” (記者 鄭赫南 攝影:孟澍菲)
編輯:朱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