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監利縣縣委書記最近在縣領導幹部作風建設動員大會上怒斥縣紀委腐敗:“縣紀委機關去年總開支竟然達到310萬元,其中用于招待的費用近百萬元。一個知情幹部給我發信息說,紀委在管我們的公款消費,誰來管紀委?我今天可明確地告訴大家,縣委在管紀委!如果紀委機關今年不解決招待費居高不下的問題,縣委將嚴肅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南風窗》6月12日)
縣委書記在大會上公開批評縣紀委吃喝腐敗,在當前環境下顯然是一條別樣的新聞。不過,一些地方紀委機關缺乏監督,涉嫌財務、監管等方面的腐敗,特別是紀委負責人目無法紀腐化墮落,已經不是極個別的現象。如湖南省原紀委副書記杜湘成在北京五星級賓館嫖宿洋妓被抓獲;湖南省郴州市原紀委書記曾錦春涉嫌收受賄賂1200萬元等。紀委機關、紀委書記負責黨內的紀律檢查工作,素有“黨內包公”之稱,然而一些“包公”自己卻成了腐敗分子,在此背景下,監利縣縣委書記提出的“誰來監督縣紀委”的問題的確令人警醒。
誰來監督紀檢委?《中國共產黨黨章》第四十三條規定:“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六條規定,黨的各級委員會有權對同級紀委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第七條規定,黨的各級委員會委員有權對同級紀委的工作及其負責人進行監督;第十條規定,黨員有權“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同消極腐敗現象作鬥爭”。按照這些規定,不單是湖北監利縣縣委有權“管”縣紀委,監利縣的上級紀委、縣委每一個委員、監利縣每一個共產黨員,也有權“管”監利縣紀委。
但是,這不僅僅是一個黨內民主的問題。《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五條規定:“黨內監督要與黨外監督相結合。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應當自覺接受並正確對待黨和人民群眾的監督。”在黨外監督的層面,人民群眾對黨的各級組織、包括黨的紀委機關進行監督,也有著堅實的法理基礎和社會基礎,所以同時也是一個人民民主的問題。
人民群眾對黨的各級組織進行監督,最現實的渠道是通過人大機關對(同級)黨組織進行監督。盡管法律只明確賦予了人大對政府、法院和檢察院“一府兩院”進行監督的權力,沒有直接賦予人大對黨組織進行監督的權力,但根據《憲法》、《黨章》和《人大組織法》的有關規定,黨組織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而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憲法和法律的實施享有監督權,因此,黨組織是否遵守了憲法和法律,是否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人大機關有權予以監督。
權力可能導致腐敗,缺乏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這是一個被大量事實反復證明的真理,也是一個盡人皆知的常識。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有免于被監督的特權,作為黨紀監督者的紀委機關也不例外。要防止各級“黨內包公”墮落為腐敗分子,關鍵是各個監督主體應當具有積極主動的監督意識,努力激活、落實並堅持行使黨紀國法賦予的監督權,當仁不讓地把紀委機關、紀委書記“管”起來。
編輯:王清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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