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江西省新余市檢察院起訴的該省建材集團總公司原總經理魏新安(正廳級)受賄、貪污一案,經新余市中級法院審理作出判決,魏新安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法院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全部指控,認定魏新安非法收受他人錢款57萬元,夥同他人共同貪污公款43.2萬元,個人分得23萬元,以受賄罪、貪污罪判處魏新安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法院在量刑時已認定魏新安具有自首立功情節。(記者歐陽晶 通訊員毛春榕 楊洋)
編輯:朱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