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寧夏商務中心原主任安某利用職務之便,私自將56萬多元公款借給其他單位進行營利活動。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其非法所得7萬元錢收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9年1月,安某經寧夏自治區商務廳任命為寧夏商業信息中心(後更名為寧夏商務中心)主任。1999年4月至2003年9月,安某個人擅自決定以信息中心的名義,先後將56萬多元公款挪用給寧夏商務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營利活動。其間,安某從該公司領取業務提成7萬元。案發前,電子公司陸續歸還了43萬余元。
編輯:王清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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