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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評]法律缺陷讓審計風暴難變"問責風暴"
    事實上,翻遍我國1995年實施的《預算法》,對預算違法的"法律責任"只有十分簡單的三條規定,而且這三條規定中只涉及行政處分,而不涉及刑事處罰。這就造成無論我們下多大的決心想處罰預算違規單位和個人,也只能"依法"在行政處分的檔次內選擇處理方式。

    審計長李金華27日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2006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時說,審計表明中央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預算管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其中發現部門本級存在的問題金額348.53億元,部門所屬單位存在的問題金額120.27億元。(昨日本報)

   “審計風暴”已刮了數年,應當說它既顯示了審計部門的鐵面無私,也顯示了政府依法理財的決心,同時還顯示了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錢袋子”的高度關注和嚴格監督。問題是,既然相關各方都高度重視,事實上也審計出了各類嚴重問題,為什麼卻不能發揮“前車之鑒”的作用,讓相關部門和單位收斂違規行為,而是把點名批評當成“耳旁風”,屢審屢犯呢?

    筆者認為,是法律缺陷使然。嚴格來講,既然預算違規、違法行為已經被查清,那麼就應當依照“罰責一致”、“罪責相適應”的要求對相關單位、主要責任人及直接責任人實施處罰,該行政處分的行政處分,該刑事處罰的刑事處罰。只有這樣,“審計風暴”才能像公眾期待的那樣變為“問責風暴”,審計風暴才能具有威懾力,才能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而事實上,翻遍我國1995年實施的《預算法》,對預算違法的“法律責任”只有十分簡單的三條規定,而且這三條規定中只涉及行政處分,而不涉及刑事處罰。這就造成無論我們下多大的決心想處罰預算違規單位和個人,也只能“依法”在行政處分的檔次內選擇處理方式。何況隨著形勢的發展,預算違法的情形已經遠不止這三類基本情況,要想對形式多樣的預算違法行為處罰還會遇到“法無明文規定”的現實尷尬。這樣的法治環境如何能讓審計風暴變為“問責風暴”?這樣的處罰力度又怎能抵過巨大的利益誘惑?

    其實,從我國法治的發展和進步來看,《預算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已經明顯滯後于刑法的原則和要求,與刑法的相關規定難以銜接。其一是,《預算法》規定的法律責任體係不完整,任何違法行為從理論上講都有行政違法和刑事違法之分,預算違法也不例外,因此在“法律責任”部分只規定行政責任而沒有刑事責任,甚至也沒有與刑法相銜接的條款,這是立法的一個重大缺陷。其二是,我國刑法已經明確規定了單位犯罪,預算更多情況下屬于單位行為,因此預算違法及預算犯罪均應存在單位違法和犯罪的情形,而《預算法》則沒有這方面的內容,暴露了對預算違法的輕處理化傾向,造成法律間的不協調和不公平。比如,審計報告顯示有數個部門的所屬單位採取虛列項目、虛報支出或多報人數等方式套取財政資金上千萬元,還有33個單位採取隱瞞收入、虛列支出等方式轉移資金近6億元。如果對照刑法的相關條款,這些行為均可能構成犯罪,假如是個人實施這種行為則構成嚴重犯罪,可依據《預算法》論處的話,卻只能給予相關人員行政處分。

   在一個法治社會中,只有健全法治、消除法律缺陷、完善法律責任體係,才能讓所有的違法受到制裁,審計風暴也才能變為“問責風暴”,從而徹底遏止預算違法。(李克傑)
   

    實習編輯:王清穎

來源:燕趙都市報
作者:
時間: 2007-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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