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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領導幹部職務行為中的“亂作為”現象

    鑒于領導幹部職務行為中的“亂作為”和“不作為”現象所造成的嚴重後果和影響,必須大力推行領導職務行為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近幾年,從上到下,嚴查猛治“亂作為”,一批“亂作為”者不但紛紛落馬,而且受到黨紀國法的制裁,“亂作為”現象得到初步遏制,人們對“亂作為”的危害之大和影響之壞有目共睹,深惡痛絕。例如,備受關注的鄭筱萸案,以鄭筱萸被執行死刑而塵埃落定。藥監局驚天腐敗大案不單單是權力高度集中的結果,也是對集中的監管權缺乏有效制約的結果。鄭筱萸案說明了,領導職務行為中的“亂作為”現象不僅為數不少,有些性質還相當嚴重。

    然而,對于領導職務行為中的“不作為”卻關注較少,往往被人忽略,“不作為”己經成為一種社會頑症,它的危害和影響並不比“亂作為”差多少,甚至在某些地方或領域比“亂作為”還要壞。懲治“亂作為”容易,根治“不作為”要難,關鍵是還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法規和政策措施,有的雖然也定了許多個獎罰規定,若幹條考核辦法,但都是“軟功”,甚至成為“紙上談兵”,最後打“和牌”,皆大歡喜。因此,我們必須推行領導職務行為過錯責任追究制度,並從行為前的“自我控制”、行為中的“監督控制”和行為後的“懲罰矯正”入手,規范領導幹部的職務行為,實現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宏偉目標。

    行為前進行公仆意識與法治理念教育,讓領導幹部實現“自我控制”。通過公仆意識教育,使領導幹部明白,無論自己職務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務員;通過法治理念教育,使領導幹部明白,從人治到法治的超越,是人類政治文明成果的重大結晶。所以,法律在治理社會活動中,在規范人們行為中具有至上性與首選性,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要服從法律。電視劇《大法官》中春江市委書記孫志的自白就很耐人尋味:在自己走向犯罪之始,如果有人吆喝一聲,約束一下,那道德可能還會跑回來;如果有人管著,有人監督著,自己也會立刻明白,春江是八百萬人口的春江,不是你自己的家。可沒人對我吆喝,也沒人給我制止。正是領導幹部這種沒有約束的恣意行為,注定了他們中的一部分最終會走向犯罪的道路。

    行為中嚴格遵循法律規定,實現職務行為進行中的“監督控制”。我國已經基本上建立起了一整套依法行政的法律制度,當下,我們亟待解決的是“有法必依”的問題。要依據憲法和法律,樹立對憲法和法律的敬畏與信仰;根據行政管理法、行政組織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規定來實施行政管理活動;還要尊重國際條約的規定;擺正黨和國家的關係,把憲法規定的本應由人大做的事讓人大自己去做,使黨的決定由按法定程序在各級各類國家機關任職的黨員通過自己的法定職責加以貫徹。總之,領導幹部對重大決策、重要幹部的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堅持集體討論、集體決定,千萬不能重演那些事先拍腦袋事後補程序的怪事。

    鑒于領導幹部職務行為中的“亂作為”和“不作為”現象所造成的嚴重後果和影響,必須大力推行領導職務行為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只有這樣,領導幹部的職務行為才能趨于規范,建立責任政府的目標才不至于成為空話。我國需要盡快完善領導幹部職務行為的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阻止行政官員“濫用或誤用公共權力”的失職行為,加快推進塑造一個高效政府、誠信政府和責任政府。  (張德瑞 華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編輯:朱霞

來源:人民論壇
作者:
時間: 2007-07-30
 鑒于領導幹部職務行為中的“亂作為”,必須大力推行領導職務行為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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