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運城市畜牧局原副局長張斌,因故意殺人,日前被判處死刑。法院查明,2006年12月24日,運城市鹽湖區物價局原副局長朱文軍到醫院找其妻李海芙,看到運城市畜牧局原副局長張斌未穿外衣躺在李海芙床上,雙方發生了爭執。張斌通知朋友徐春龍叫王崗等人趕到醫院,亂砍亂捅,致朱文軍和妻兄李海龍當即身亡。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分別判處張斌、王崗死刑;徐春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李海芙及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據9月16日《檢察日報》)。
張斌故意殺人案,是繼山東省濟南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段義和以爆炸方式殺死其情婦柳海平案之後,媒體曝光的又一起官員主謀的惡性刑事案件。此前,一些地方已發生多起官員行兇案,如“副局長雇兇殺正局長”、“正局長殺副局長”、“局長殺人碎屍”、“局長雇兇殺死舉報人”等等。這些案件,具體的作案動機都不盡相同,有的是殺人滅口,有的是為了掃清仕途障礙,有的是怕自己的腐敗醜行暴露,但如此多的官員行兇案,總有某種共性的因素存在。
有人認為,官員行兇,是因為“官德”有問題。信仰淪喪、教育不力、監督失效、司法不公、官官相護等,都在某種程度促成或者縱容了官德不正的現象。在很多地方,官員傍大款、傍黑勢力等已經成為一種潮流。
應當說,“官德”論有一定的道理,一些官員道德水平低下、品格修行不夠,是導致他們胡作非為、行兇殺人的一個重要原因。但官員行兇,已構成或涉嫌嚴重的刑事犯罪,超出了一般的道德范圍,所以我們不能僅在道德這種比較淺的層面討論官員的行兇問題,而應從法治的視角去審視這種現象。說到底,行兇的官員之所以行兇,還是法律素質差的問題,用一句流行語,就是“法商低”。
按照《公務員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公務員應當履行九種義務,其中第一種義務就是“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第七種義務才是“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可見國家對為官者的要求,“守法”高于、重于“守德”。道德是一種自覺行為,悖德會受到社會的譴責和良心的自責。而法律,是一種國家強制力量,違法就要受到法律的懲罰。官員行兇,我們不僅要在道義上對他進行譴責,司法機關還要在法律上給他制裁,使他為犯罪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
就行兇的官員來說,其法律素質差、法商低,在表現方式上,往往並不是真不懂法(有的官員說自己不懂法,實際上是一種托詞),而是“知法犯法”甚至是“執法犯法”。“知法犯法”者,不是沒有法律常識,而是明知故犯,仗著自己手中有權,無視法律尊嚴,欺男霸女、胡作非為。至于說像“公安局長殺人碎屍”這樣的“執法犯法”者,更是利用手中的執法權,在明目張膽地踐踏法律的尊嚴!
今年是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10周年,依法治國的關鍵不在于依法治民,而在于依法治官——教育和敦促官員正確對待手中的權力,依法規范行使權力,服務公眾、管理社會。官員濫用權力謀取私利,要受到法律追究;依仗權勢行兇殺人,也逃脫不了法律的懲罰。
段義和、張斌的教訓,值得所有為官者吸取。為官,不僅要有德,還要知法、敬法、畏法,做遵守憲法和法律的模范!(顏悟方)
編輯:朱霞 |